社区化解民事纠纷(定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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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化解民事纠纷(定稿).doc

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制度困境、认识偏差及其克服( 郭 翔(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摘要] 发挥社区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既是社区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形成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但在部分社区的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社区民事纠纷化解机制功能单一,难以妥当应对多样化的社区民事纠纷多样性,也难以满足对社区民事纠纷化解机制的多元化需要;因法律对“社区纠纷”缺乏明确的界定,以户籍所在地为主要依据的实践性判断方法,存在回避或排除化解部分社区纠纷,从而消解社区化解民事纠纷功能的根本缺陷;并非科班出生的社区民事纠纷化解人员,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天然不足与信心缺乏,影响了社区民事纠纷化解的实际效果。因此,必须建构与社区民事纠纷多样性相对应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正确认识社区所化解的民事纠纷范围,从制度上解决社区纠纷化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困惑。 [关键词] 社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ADR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行政部门的推动下,社区建设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尤其是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在“十一五纲要”中,将社区建设列为“十一五”期间的公共服务重点工作后,社区发展被提到了重要的战略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多处提到社区建设,并有明确要求。当前,社区建设已经成为各地十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工程,并被大力推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也当然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有些问题如社区在化解民事纠纷时采取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运作方式?实际效果如何?基于目前的社会现状如何进一步提升社区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制度时人们普遍关心,并需要深入思考的实践性问题,由此成为本文重点关注并试图回答的内容。 一、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现状及问题 作为本文的关键词,“社区”是一个从内涵到外延都未形成共识的概念。考虑到本文主要是从法律制度角度围绕这个概念展开分析和讨论,因此在“社区”概念的把握上采用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从而与正式制度框架下的社区概念形成一致。这一视角下的“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空间范围与城市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大体一致。在“社区”的这一定义中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地域以及人的集合。考虑到该定义下的社区涉及社会自然环境和经济文化状况完全不同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以及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的城郊社区,这三类社区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各有特点,本文将它们都纳入观察的视野。目前这三类社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基本上采用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村民委员会这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为本文讨论必然涉及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功能已经为国家所认可,其表现形式就是《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以及由《人民调解法》所构建起来的社区民事纠纷化解模式。这意味着人们通常讨论和本文重点论述的社区民事纠纷化解机制,实质上就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民事纠纷化解机制。当然,也要看到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外,还有其他主体,如驻社区派出所民警或驻社区律师参与民事纠纷化解,但这些主体都是以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导下参与民事纠纷化解的。因此本文对社区化解民事纠纷问题的分析,主要是针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展开的。这种模式下,在社区从事民事纠纷化解的人,主要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他们与社区居委会或社区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即通常所说的社区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重合性。社区工作人员往往同时也是社区人民调解员。 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实证了解社区中需要化解的民事纠纷现状,以及目前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纠纷化解模式如何有效处理民事纠纷。通过对比社区中民事纠纷化解的现实需要与民事纠纷化解的实际状况,明确今后提升社区民事纠纷化解实效的路径方向。为了解目前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现状,笔者先后到城市社区、城郊社区和农村社区围绕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实际运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必须要承认,因实证调查本身的局限性,所调查的社区并不能代表我国所有的社区,最多只能反映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某些片断和情节。基于此认识,整个研究采取了王亚新教授所提倡和实践的“个别但是整体的”研究思路。一方面用调研所获得的有关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和个案,检验或修正有关民事纠纷化解或者人民调解等特定课题的制度规定或者理论学说,另一方面则把这些制度规定和理论学说作为宏观的框架,而把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当作是具体作业,分析两者之间的互动与影响,从而尝试将原本属于个别的社区化解民事纠纷的实践,置于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框架下,使个别调研所获得的认识,能够尽可能地上升为更为体系化和更具宏观性的理论,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略带全局性的观察和总结。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社区化解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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