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析与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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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指单个项目)以上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认定工作。 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豫科〔2009〕10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单个研究开发项目申请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以下,且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经税务部门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通知书》后,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进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 依据:洛市科〔2013〕12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 洛市科〔2010〕12号 《洛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项目,应在3月10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通知书》。企业接到《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通知书》后,按照《洛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洛市科〔2010〕12号)文件规定准备认定材料 五 征收管理类项目问题解析 1、规范涉税事项鉴证工作 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引导中介机构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 不得强行代理和指定代理。 中介机构进行涉税鉴证,必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不得作为审批和备案的依据。 1、规范涉税事项鉴证工作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凡有下列事项的需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连续亏损三年的纳税人;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5.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6.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7.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2、严格征收方式鉴定,规范核定征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市局关于加强核定征收管理的意见,严格审核、规范审批、完善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行业和不能事前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业,坚决杜绝实行核定征收。 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企业提出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征收方式重新认定和调整;对新办企业应及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进行鉴定。 3、加强税前列支涉税事项后续管理 企业税前列支涉税事项备案后,要对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的各项税收优惠、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税前列支涉税事项进行核查 1、审核企业年度申报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完成备案。 2、审核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审批或备案要求的减免税优惠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在税务机关批准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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