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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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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 3.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死亡的父或母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一)法定继承 (2) 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配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 两者的区别: 1.死亡的时间顺序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继承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直系晚辈血亲 转继承: 合法继承人 三、继承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 5.同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 (1)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一般应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多分。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照顾。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的方式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继承 2. 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继承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三、继承的方式 (二)遗嘱继承 3. 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4)口头遗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5)录音遗嘱(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案 例 杭州拱墅区居民叶某,从事裱画业务技艺高超。他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女,来往甚少。老人晚年从乡下招一小保姆照料日常起居,相处甚好,后把自己的技艺也传给了小保姆。 叶某在生前立下两份遗嘱: 1.公证遗嘱: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小保姆; 2.自书遗嘱:我的所有东西,包括一针一线全部给小保姆。老人死后,经查:叶某的遗产包括房子、珍贵字画等价值百万。叶某亲生女儿与小保姆为遗产发生纠纷,经过人民法院二审后才尘埃落定。 请问:该案该如何继承? 案例说明 案 例 说 明 本案例就是几年前发生在杭州的“百万遗产归小保姆”的案件,被继承人叶某生前立了两份遗嘱,即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由于两份遗嘱内容不相冲突,故均认定有效。如果两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三、继承的方式 (三)遗 赠 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继承的方式 (四)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 继承和遗嘱继承 案 例讨论 刘某与妻子方某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78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85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且尽力予以照顾,尽到了赡养义务。1992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积蓄部分留给刘戊5000元,房屋部分留给刘戊两间,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每间价值6000元)、存款20000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5000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也因病去世。不久,有关当事人在处理财产分配时发生了纠纷。 您认为此案因如何处理?各继承人应各得多少财产? 刘某( 92年死) 方某 ---------------------------------------- 刘甲 吴某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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