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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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土地物权与土地用途关系示例图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知识 一、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 四、征地程序 五、临时用地 用地手续示意图 一、建设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间: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核准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 备案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4)、(5)项材料。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作用: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及其他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上报材料。 上报材料主要是“一书四方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来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 3、“四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办法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预审意见及其他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办法建设用地批准书。 简化的前提是“四方案”的审批以及组织实施已经由地方政府完成,熟地供应。 1、发布拟征地公告。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收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10、腾交土地。 四、征地程序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办理有关手续后,临时用地单位可以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临时用地单位要复垦退还土地。 五、临时用地 第四部分 土地征收、出让、转让各环节涉及的各种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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