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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民意介入刑事司法的理性对待.doc
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名称:民意介入刑事司法的理性对待
学生姓名:赵谦 专业班级:法学11-2 学号:311112010230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选题的目的:由于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民意介入司法已经成为可能,并且已经在许多个案中产生影响。那么民意介入司法有哪些利弊?应该不应该允许民意介入司法?媒体在对民意的影响又该如何规制?如何协调民意和司法的关系?等等,都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
2.选题的意义:在当下中国民意已经不可避免的介入的刑事司法,民意可能会对刑事司法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而我们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那么刑事司法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民意,而是要倾听、引导民意,及时回应民意。因此,研究民意对司法的介入对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民意发现机制,同时对规范媒体的报道,提升公众整体的法律素质,和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研究现状:法学领域对于民意对刑事司法介入的反应相对滞后,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也是因为近来多发的个案才为人们所关注。“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张金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乔燕琴等故意伤害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引发了专家学者的讨论。但是现有的很多研究成果都过分强调民意和新闻媒体对刑事司法介入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这不利于提升公众的整体的法律素质,和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所以对于民意对刑事司法的介入,以及如何介入,介入多少都有必要进行研究。
2.文献综述:
1.《理性对待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何静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第6期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其中包括:(一)影响刑事司法机关独立作出裁决,指出民意的强势介入必然使原本脆弱的司法机关更加举步维艰,独立作出裁判的目标愈加难以实现;(二)妨害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说明民意对于实体公正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致使处理结果失当;(三)降低刑事司法效率,文章指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刑事裁判频繁受到公众的质疑,在民意的裹挟之下反复发回重审,难以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及其亲属也可能利用公众对裁判的不信任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反复申诉、上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
本文并且提出理性对待民意的理论进路,这包括:(一)刑事司法过程独立于民意,引用美国学者亨利·卢米斯的警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说明这对于其他刑事司法人员同样适用。(二)在承认司法无法与社会隔离的情况下提出刑事司法过程应倾听民意。(三)刑事司法过程应引导民意,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民意的影响客观存在,与其被动地承受民意施加的压力,不如主动地引导民意。(四)又提出刑事司法过程应回应民意,意在减小公众对司法的压力。
2.《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
郜占川 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总第117期 2011年7月
本文指出民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大众诉求。表示民意越来越多地以“民愤”或“民怜”(亦称“民情”)的形式介入司法活动,这在一些影响性刑事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并说明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一方面,专业化的阵地必须坚守,另一方面,不能对民意现象视而不见。
文章最后指出法律是民意的外壳,民意是法律的内核,法律与民意的共同目标都是公正司法。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民意所要求的结果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结果,民意和法意的博弈不应当是在司法阶段,而应当在立法阶段。
3.《刑事法治论》
陈兴良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0-01版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7期.3刑事个案中的民意
有利于被告的民意
(一)蒋爱珍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蒋爱珍,女,浙江绍兴人。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1972年初中毕业后,蒋爱英随哥哥到新疆石河子生产建设兵团,先在农场劳动,后被推荐到144团医院当护士。在医院工作期间因当时与张国政有矛盾的一些医院领导污蔑蒋爱珍与张国政“乱搞男女关系”,并对将爱珍进行了迫害。蒋爱珍感到自己的人格及名誉蒙受了严重的屈辱。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以保护自己的名誉,但都未果。在哭诉无门的情况下,蒋爱珍忍无可忍,于1978年9月29日持枪打死三名诽谤、迫害者,并打伤一人。
1984年9月,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爱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爱珍不服,提出上诉。1985年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案中的民意:
在整个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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