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讯(商标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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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简介 商标侵权案例简介 [小知识]商标未经商标局注册,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未经别人允许,不得在自己的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表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案例:“耶莉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耶莉娅集团先后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耶莉娅”商标,并许可耶莉娅总公司使用。赛美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杂志、产品宣传手册、商业合同中以及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的“耶莉娅”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耶利亚”和“耶利妮亚”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赛美公司擅自在公司网站、杂志、宣传手册、商业合同及服装商品上使用了“耶利亚”和“耶利妮亚”标识,这些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侵犯了耶莉娅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赛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3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万元,并刊登公开声明,为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消除影响。 【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判决对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本案运用两步法判断商标侵权,即首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案例:“半畝園”商标侵权及不当竞争案 “半亩园”中式餐厅1971年创始于台北,之后发展北京,2004年取得了餐饮服务类上 “半畝園”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半亩田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在多家经营店铺的招牌和菜单上突出使用了“半亩田”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半亩田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从该文字的含义读音和外形看均与“半畝園”商标近似,原被告的服务类别也相同,故构成了商标侵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餐馆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半亩田”文字的涉案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 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有两项。一个是被告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半亩田”,构成商标侵权。另一个是被告将“半亩田”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前一个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后一个行为涉及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本案一个难点。从结果看被告注册企业名称中包括“半亩田”字号,会使得消费者可能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但是本案一个特殊的情况是,原告起诉时,被告企业名称已经注册超过了5年,法院考虑到商标争议中,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提出争议的时间有5年的限制,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与上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请求保护性质相同,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企业名称注册超过5年提出的对在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未予支持。案例:“神州数码”驰名商标侵权案原告神州数码公司自2000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相关商品上。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原告认为,“神州数码及图”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也会导致混淆误认,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的软件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证据,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使用“神州数码及图”商标以来,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通过长期、持续、广泛宣传、使用涉案商标,使标注涉案商标的商品有了较大销量,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被告在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商品不类似但有一定关联性的计算机培训服务中,以网站、报刊、学员证等形式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构成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点评】 本案是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和保护的典型案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是“全类保护”,应当考虑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虽然原告的“神州数码及图”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计算机商品,而被告是在第41类即计算机培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原告为培训服务的提供者,故法院认定侵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无需写入判决主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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