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进出口合同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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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进出口合同 第一节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 一、合同商定过程 (一)交易前的准备 (二)交易磋商的形式:口头、书面 (三)交易磋商的内容 1、主要交易条件 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2、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四)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合同的商订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商订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1、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 (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在法律上叫“要约邀请”,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2、发盘(Offer) (1)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2)发盘的四个构成要件 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②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③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④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3、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果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4、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构成接受的五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①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②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3)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5)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二、合同订立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1、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是合同正式生效的条件 3、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接受生效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 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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