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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学习
主讲:曹正华
担保法绪论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法
普通担保法与特别担保法
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合同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1、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担保法规定的方式)
三、担保法的地位
担保法与民法通则
担保法与物权法
担保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
四、担保法的意义
(一)保障债权实现
(二)促进资金流通商品流通
(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
五、担保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权利能力平等 (2)地位平等
(3)平等协商 (4)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设立自愿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担保内容自由
(4)选择担保方式自由
(三)公平原则
(1)设立公平
(2)担保权行使公平
(3)责任承担公平
(四)诚实信用原则
(1)设立诚信
(2)行使诚信
第二节 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一、担保的含义和特点
(一)担保的含义
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二)担保的特点
1.特定性(债权人和标的)
2.效力补充性
3.从属性(成立、消灭、处分)
二、担保方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担保方式的概念
担保方式法定
(二)担保方式的分类
1.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
分类标准:根据法律规定与类型化程度。
2.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分类标准:发生根据。
3.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分类标准:担保的标的。
4.单一担保与混合担保
分类标准:担保方式的种类。
5.单独担保与共同担保
分类标准:担保人的人数或者担保物的数量。
担保的设立和效力
一、担保的设立
(一)合同的订立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权人:主债的债权人
担保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2.担保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承诺
3.担保合同的形式
《担保法》39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二)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
1.当事人适格
担保权人:主债权人
担保人:具备担保能力(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后果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违法、违章建筑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6)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相应的后果
《担保法》第五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释意: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债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
2.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一般情形从随主而无效,如有特别约定,从不随主无效。
后果: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担保的效力
(一)对担保权人的效力
取得担保权(效力、行使、性质)
(二)对担保人的效力
1.承担担保责任(责任限度、如何承担
2.享有追偿权
(三)对被担保人的效力
不减轻债务,在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负有返还义务。
反担保
一、概念和特点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特点:
第一、从属性
第二、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反担保所保障的对象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反担保的方式
反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排除留置和定金。
三、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第一,担保对象不同。
第二,当事人不同。
第三,二者的担保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担保责任承担条件不同。
第五,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对外担保
一、概念和特点
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或权利对外抵押或者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由受益人依法将抵押物、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特点:
(一)对外担保是中国境内机构对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
(二)对外担保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三)对外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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