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ppt129页)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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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目标不同 前提和原则不同 计量依据不同 1.目标不同 税法规范国家征税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企业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前提与原则不同 基本前提比较 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货币计量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信息质量所遵循的原则比较 客观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配比) 重要性原则——公平原则 谨慎性原则——应税行为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税行为原则 3. 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1)历史成本 (2)重置成本 (3)可变现净值 (4)现值(5)公允价值。 税收(1)历史成本(2)公允价值 (一)无形资产内容的差异 《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专营权)  不包括商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 《税》所得税条例65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差异:包括的内容(商誉、土地使用权出租) (二)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外购的无形资产: 《会》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付款期在3年以上),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即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无形资产”“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摊销期限  《会》  使用寿命有限的:寿命期内分期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摊销,进行减值测试  《税》所得税条例67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四)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税》 1.条例34条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 2. “五险一金” :条例35条规定,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条例40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实施条例42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工会经费限额扣除 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收入内容的差异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会》: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 《税》:财税[2007]80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3、国债利息收入 《会》 确认为利润,应调减。 《税》 所得税法26条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所得税条例82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4、计提减值准备和冲减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 例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 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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