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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计量管理规定资料.ppt
二、条款释义 现场调查中,各方均应客观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证据,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改变影响交接计量技术性能的参数、状态。 现场调查应形成调查笔录,并分别经争议各方认可。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配合、支持,不得阻挠、干扰调查。 二、条款释义 释义:如果通过材料审查、证据查验后能够得出明确结论,并得到相关争议方认可,则可不必进行现场调查。如果不能得出明确结论,还需要到现场验证或者做进一步的技术核查,则必须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由管理部门组织,组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家组,交接各方都必须支持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数据、配合现场试验等,不得故意阻挠和破坏。调查行程调查笔录,并征得相关各方认可。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三条 争议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召集争议各方进行调解。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调解书,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释义:现场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意见,调查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四条 经调解无效的,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应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裁决,明确各方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形成裁决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释义:调解无效则报管理部门裁决,裁决意见报专业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五条 油气交接计量争议处理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运行。 释义:处理争议不能影响正常生产,争议调查处理期间各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生产运行。 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压车船滞期费、设备检定费、质量检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比例承担。 释义:争议处理期间发生的各种损失、费用需要由责任方承担,各方都有责任时,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费用。 二、条款释义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六条 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专业分公司应对地区公司油气交接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交接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情况; (二)计量器具和质检仪器配备情况; (三)计量器具和质检仪器及配套设施检定(校准)情况; (四)交接计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交接计量数据记录、档案资料保管情况等; (六)争议裁定结果的执行情况。 二、条款释义 释义: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有权监督管理各地区公司的交接计量工作,尤其是当发生争议的调查处理、裁定结果的执行情况。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履行有关交接计量协议的; (二)计量器具、质检仪器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三)损坏计量器具、质检仪器技术性能的; (四)伪造交接计量数据或质量检验报告的; (五)安排无有效证件人员操作交接计量设施的; (六)对上级部门交接计量监督检查整改意见或争议裁定拒绝执行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二、条款释义 释义:对于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问题,股份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根据情节和性质严重程度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罚款、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条款释义 第九章 附 则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建设的成品油管道输入端计量设施按以下分工管理,并做交接计量使用: (一)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以内的计量设施,由炼化企业管理和操作。 (二)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之外的计量设施,由销售企业管理和操作,并履行本规定确定的供方职责和要求。 二、条款释义 释义:成品油管道交接存在一种特殊情况,炼厂内和炼厂外同一条成品油管道距离较近建有两套计量装置,产权归属(炼厂、管道、销售公司)各不相同。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对于在2010年前建成的计量设施,股份公司规定: 二、条款释义 (1)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以内的计量设施产权划归炼厂,由炼化企业管理和操作,炼厂即为供方,在此界面完成交接,管道企业是承运方、销售企业是需方,三方签订交接协议。 (2)建设在炼化企业厂区之外的计量设施产权划归销售企业,由销售企业管理和操作,销售企业和管道企业交接,销售企业履行供方职责,将油品交给管道企业。在管道末端,管道企业作为承运方在管道末端计量点将成品油再交给销售公司。 二、条款释义 第五十九条 轻烃和液化石油气的交接计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释义:本规定不包括轻烃和液化石油气的交接计量,但轻烃和液化石油气的交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附录《目录》的调整、变更,由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发布。 释义:附录中的标准经修订发生变化时,股份公司将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二、条款释义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管理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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