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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点.ppt
法律法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王洪光 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兼职教师 前言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以第47号令公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该部部门规章共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六十一条。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及“三同时”的责任 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㈡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卫生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的责任 ⒈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⒋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2012年5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规定: 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61个; ⒉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52个; 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行业18个。 具体分类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包括: 一、采矿业(16)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二、制造业(40) ⒈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皮革制品制造、制鞋业) ⒉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人造板制造) ⒊家具制造业(木质家具制造)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⒋造纸和纸制品业(纸浆制造) ⒌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核燃料加工) ⒍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⒎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⒏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⒐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 ⒑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⒒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 ⒓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 ⒔其他制造业(核辐射加工)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 ⒈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核力发电) ⒉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 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 ⒈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㈢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的责任 ⒈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⑴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⑵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⑶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⒉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⒊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用人单位的职责 ⒋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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