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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适用全攻略.doc
优先受偿权适用全攻略
2015-07-07? 邓海虹?律师?海虹诉讼在线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法律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集中在《物权法》、《担保法》和《海商法》等法律中。此外,我国法律中还在专门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特殊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我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优先顺序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个债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
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 一般债权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3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2.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6条、第77条、第78条,抵押权之间优先权的顺序 :(1)登记不在同一天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登记在同一天的,两抵押权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4)两抵押权均未登记,处于同一顺序; (5)两个未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依债权比例受偿。
3.依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次序: 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1.房地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4)赔偿由于债务人违反合同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5)剩余余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
2.其他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权的实现);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权的实现);第87条第2款:“债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债券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3.流质(押)契约无效,但依法设立的质(抵押)权及变更约定有效
根据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流质契约采取的绝对禁止主义。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特点的,应认定为无效。但流质契约并不当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仅仅关于流抵的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当然无效。
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虽具强制执行力,但并不具有既判力。其中约定的流质条款,法院应不予执行。
但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后,债权人经协商通过质押财产的折价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相较于一般债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当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也是从物权制度上体现物权优于债权的应有之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从法律属性上讲只是一般债权,但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了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的性质,甚至优于担保物权而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获得了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
1.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做了明确规定和解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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