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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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 (一)案件受理 1.接待室举报投诉受理 (1)大队举报投诉接待室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2)对属于大队受理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接待人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内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3)接待人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②对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但不属本市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部门。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④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 ⑤对属于我大队受理范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的,应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2.电话举报投诉受理 (1)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首先应答复:“您好,这里是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忌语”(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和忌语见“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服务规范制度”)。 (2)接听电话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3)对当事人电话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 (4)对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并由接待人员报分管领导阅批。 3.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 办公室收件人在收到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和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报大队长阅批,按大队领导批示转责任中队,责任中队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相关部门。 4.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举报投诉受理 (1)接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举报投诉,属我大队管辖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后立即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大队长阅批。 (2)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现场,应首先了解情况,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以解决问题为主,其后再完善执法相关事项。 (3)在事态不明时,原则上应先受理,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现场不能填写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并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接待人员登记。 (二)案件登记 1.大队指定专人(以下简称接待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案件包括: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案件。登记的内容包括:案件登记序号、时间、投诉人、投诉事由、所属辖区、接待人员、领导批示时间、案件办理部门、办理情况(结案时间)等。 2.大队举报投诉接待中心受理和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均由接待人员在受理当日在案件处理登记薄上进行登记。接待人员编定序号后,报分管领导安排处理,并在领导批示当日交指定中队办理。 3.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举报投诉中心处进行登记编号。 4.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在现场受理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报批表,并交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编号。 5.办公室主任要对案件办理进程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即将逾期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要求督促相关中队进行办理。 6.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分别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案、移送、结案及限期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接待人员进行登记。 (三)案件转办 对不属于本市管辖,需要转办的案件,中队应填写《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转办处理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大队长审定后上报市劳动监察支队转办。 (四)案件调查 1.案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包括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案件调查人员需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监察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应首先宣读〈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交涉案单位签收。 2.案件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查验涉案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行政许可证等,确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②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③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④对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文书和其他录音、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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