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四章国家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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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的要素,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责任制度。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及国家责任。难点为国家的管辖豁免及国家责任的构成。 教学内容: ?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 国家的基本权利 ? 国家管辖权 ? 国家管辖豁免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真正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奥本海国际法》 1933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a) a permanent population;(永久的人口) (b) a defined territory;(固定的领土) (c) government; and ;(有效的政府) (d)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定居的居民——基本要素; ? 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 ? 一定的政权组织; ? 主权 (sovereignty)——根本属性。 ? 该实体必须具有稳定的政府,该政府不承认在其之外有超越该政府的权力的存在。 ? 该政府必须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统治,该领土有确定的边界,但领土范围可大可小。 ? 该政府必须对若干人进行控制。 (一)概念和条件: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 主观: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 客观:其他国家承诺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地位。 永久中立国:瑞士 瑞士于1648年独立,奉行中立政策。1815年,维也纳会议确认瑞士为永久中立国.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瑞士均保持中立。2002年9月加入联合国.同世界上192个国家建有外交关系。1950年9月14日,瑞士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永久中立国:奥地利 1945年战败后,奥地利被同盟国和苏军分别占领,直到1955年奥地利国家条约签订为止。在奥地利宣布成为永久中立国之后,占领奥地利的各国军队陆续撤离,奥地利最终获得独立并成为今天的奥地利第二共和国,于1955年加入联合国,1995年加入欧盟。 永久中立国:土库曼斯坦 土库曼斯坦的前身为苏联的一个中亚地区加盟共和国,在1991年苏联瓦解后成为独立国家,实行总统制。联合国在1995年12月12日承认土库曼斯坦为一个永久中立国。土库曼斯坦奉行中立国和全方位外交政策 (二)永久中立义务 ? 战争权的限制:不得对他国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 ? 缔约权的限制: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 在别国间的战争中保持均衡和公平的立场,恪守中立规则; ? 不得将其领土用于与其地位不符的目的。 (三)永久中立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929年2月11日,教廷和意大利之间签订《拉忒兰条约》(Lateran Treaty) 梵 蒂 冈 现任教皇方济各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一?、含义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最根本性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伸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 “它们是从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本身产生出来的。这些不是国家之间的条约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国家单纯作为国际人格者在习惯上享受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它们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而相互给予和接受的权利和义务。” ——《奥本海国际法》 二、内容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7年拟订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 ? 联合国大会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加罗林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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