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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补充详解.ppt
国际贸易实务补充 如果美国某公司在阿根廷设立了一个分公司;阿根廷公司与美国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阿根廷公司从美国总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美国分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美国分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美国总公司,由总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这项涉外经贸活动中所包括的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采用了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本案例中,阿根廷公司从美国分公司购买原材料,美国分公司从阿根廷公司回购产成品的交易,两个公司营业地均在同一个国家——阿根廷,因而它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属于国内贸易。阿根廷公司从美国总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美国分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美国总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的两公司间贸易,属于国际贸易。 案例一:合同主体 案例分析 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个当事人。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修改条件为由,做拒绝通知,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但在该案中,由于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三:合同履行 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案例四:合同违约和救济 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o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产品在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卖方未予清理。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 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案例分析 本案的卖方构成违约的卖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遭受之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案例五: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买卖双方互负合同义务,但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04年1月4日,出口商A公司与进口商B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支付方式为20%前T/T+80%D/P即期,装运时间为2004年2月18日。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组织货物生产。2月18日,A公司在未收到B公司20%预付款的情况下安排装船发货。货物到港后,买方拒收拒付。 案例六、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客观上不能或主观上不会履行其义务,则在对方没有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2004年6月10日,国内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签订软件产品出口合同,并约定:A公司于2004年9月8日前装船发货,B公司于货到港后90天内付款。2004年7月-8月间,B公司由于资本运作失败,股价一路“跌停”,财务状况明显恶化。A公司在得悉上述负面信息后,仍认为己方应严格履行合同,遂于2004年9月初安排装船发货。B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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