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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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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其金额为预计有权向客户收取的该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根据这一原则,主体在确认收入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关键步骤:(1)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各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保险或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的合同,及在同一行业内经营的主体为方便销售而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的合同。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默认合同,且必须在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识别单独的履约义务
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提供多项商品或服务,那么应当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视为可明确区分:
1.主体经常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或者
2.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
即使满足以上标准,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一组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中的某一项商品或服务将不可明确区分,从而主体应将该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单独履约义务核算:
1.该组中的商品或服务相互之间高度关联,主体向客户进行转让时还需要提供大量服务以将商品或服务整合成为客户所约定的一个合并项目;并且
2.主体为履行合同需对该组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或按客户需求定制。
此外,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向客户进行转让的模式相同(如,采用一种方法计量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度即可如实反映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则主体可以将两项或多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主体因向客户提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但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中对价金额可变时,主体应采用概率加权金额或最有可能的金额(如,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作出估计,具体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主体预计哪种方法能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2.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的融资成分,主体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判断融资成分是否重大时,主体需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主体向客户转移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实际付款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如果客户按照一般信用条款及时现金付款,则对价金额是否会有显著差异;合同规定的利率与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等等。主体使用的折现率应反映假定主体与其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进行单独融资交易将会使用的利率。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主体在合同开始时预计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日期与最终付款日期之间的间隔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则无需评估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融资部分。
3.非现金对价。主体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对价(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主体无法可靠地估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间接参考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进行计量。
4.应付客户的对价。主体以(或预计将以)现金、赊销或客户可用以抵换拖欠主体款项的其他项目等方式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购买主体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的对价。除非该款项是用于换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否则应付客户的对价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核算。
5.可收回性。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在交易日的初始估计及后续调整中)应作为综合收益表中单独的单列项目紧邻毛收入单列项目列示。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主体应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各项单独履约义务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并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即,以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为基础)。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时,主体应予以估计。交易价格的所有其他后续变动需要按照与合同开始时相同的基础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金额应在交易价格变动的当期确认为收入或收入的抵减。
(五)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主体应当在通过转移承诺的商品或劳务完成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关收入。所谓转移商品或劳务是指客户取得该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
1.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地转移控制权。至少满足下述标准之一的情况下,主体是持续地履行一项履约义务:
(1)主体的履约行为创建或改良了一项资产,并且客户在资产被创建或改良过程中控制该资产(例如:客户控制在产品);或者
(2)主体的履约并未为主体创建一项可用于替代用途的资产(例如:合同不允许主体将在产品出售给其他客户,或者在产品是高度专门化定制而不适用于其他客户),且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
①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主体履约的利益;
②如果另一主体(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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