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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课件 合同法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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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课件 合同法订立.ppt

3.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了解缔约过失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它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表现形式,对于防范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行为,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1)招标方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形式 : ① 招标人变更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未履行通知义务。 ② 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 ③ 招标人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非中标人的技术成果和经营信息。 ④ 招标人违反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 ⑤ 招标人违反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所有投标。 ⑥ 招标人采用不公平合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违反随附义务。 ???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告知、通知、保护、照顾、协作、注意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随附义务的行为包括: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条件、技术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发现标书错误(这些错误是投标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难以完全避免的结果),招标人没有给予适当确认而恶意地利用标书错误进行授标等等。 (2)投标方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形式 ① 中标人借故拒绝签订合同。 ② 投标人串通投标。 ③ 投标人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都可能导致招标无效或招标失败,使投标人或招标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对招投标活动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加强对缔约过失行为的识别与防范,这将有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却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一般包括:(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就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运输费、包装费、仓储费、保险费等;(3)诉讼费用。 ? The end Thank You! L/O/G/O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完成的过程。 合同签订的一般程序 一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 要约 1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②表明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2)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①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要约作出了准备工作。 ③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发生以上某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例题: 甲向乙2月6日发出要约要50吨泥沙的信件,2月7日,甲不准备要了,所以发了一封快件寄给乙,信件在2月8日到达的,快件是2月9日到达的,而乙2月6日就去外去出差了,到2月10日才回来。 题目:要约文件是否可以撤回?为什么? 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在要约生效前撤回,也就是说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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