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A32分析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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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本节学习的主要内容 公司的概念与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设立方式 公司的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股份、股东权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合并与分立 公司解散与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人财产权 1、概念: 依法设立,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法人财产权: (与股权) 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依法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⑵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设立方式 (一)名称: 公司的名称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登记地名+商号+经营范围+公司形态 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它属无形资产的范畴。 我国目前的商号保护还很滞后,有效方式是将其与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 ①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字样; ②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③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在名称中可用“总”字; ④使用“开发”、“实业”、“发展”等字样的应有三个以上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⑤禁止使用国家名称、汉语拼音数字、政党及社会团体名称; 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6个月)。 (二)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 住所的法律意义: 诉讼管辖地:“原告就被告” 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应当明确,没有约定的按:“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的设立方式。即公司在发行新股之前,公司的全部股东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采此方式。 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资本 (一)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股东投资和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资产。分为有形资本、无形资本(账面资本)、人力资本。 股东出资形式: ①货币出资; ②非货币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将原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之款删去) 股东出资,经验资,公司成立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证明书证明其股东身份;股份公司股东以所持股票及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 (二)公司法中的几种资本形式 1、法定资本 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按法律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即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资本。 法定资本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联系紧密。我们要求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为5000万。 2、实缴资本:公司的股东作为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3、注册资本:指公司章程预先规定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特点:①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②为全体股东认缴或认购;③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④应经注册登记。 注册资金的性质:对外起担保作用。 (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实收资本制度 公司成立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注册资本,即经注册登记的资本为实缴资本。 我国旧公司法采此制度,主要是为公司资本安全考虑,但有将公司成立条件设置过高的弊端。 2、授权资本制度 公司成立时依法律规定缴足部分注册资金使得公司成立,其后,股东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缴足剩余的注册资本的制度。 两者区别在于: ①实收资本制度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募足注册资本,而授权资本制度在公司成立前仅募足部分注册资本; ②一次募足/分期募足。 我国新公司法规的注册资本制度是授权资本制度为主,实收资本制度为例外的资本制度。 公司法第26、81、8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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