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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多渠道培养造就我国高层次人才,适应建设人力资
源强国和在职人员终身学习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
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
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
54 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 〔2011 〕57 号)和 《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
的意见》(学位办〔2013 〕36 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
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
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
出申请。
第三条 我校已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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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接受申请的学科、专业须在接
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简章和相关网站公布。暂不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申请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有效期为六年。
(二)申请人应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的六年内,通过我校研究
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从通过最后一门课
程考试的时间起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提出答辩申请。
(四)申请人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学位有关程序审核并授
予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
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即
已正式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
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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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所获学位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境内学位须有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认证,国[境]外学位须有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二)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
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我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
取得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
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自通过资格审查起,须在六年内对申请人完成专业知识结构
及水平的认定,包括:
1.通过研究生院在我校校内统一组织的、所申请专业的全日
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同等
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按照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的要求和标准执行。跨学科或跨专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所申请
专业的5-7 门本科主干专业课程。
申请人可参加我校相关专业课程学习,通过上述课程考试。
2.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
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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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力人员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必须与我校接受其申请的
相应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申请外国
语类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也须参加相应外国语水平考试。考
试语种也须与我校相应外国语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
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申请人参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
考试的科目应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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