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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輔導管教法令面面觀
* * * * * * 教師是否可以在家長同意情形下(如:有家長同意書),體罰違反常規的學生? 教師管教權之行使是本於教師法第17條之法律授權,而依據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之精神,教師在行使管教時,主觀上一定要符合教育之目的,客觀上也要有足夠之教育理由,並且手段與目的關係必須適當。 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既然已經以行政命令認為體罰並不符合教育目的,縱使家長予以同意,也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另外,父母可以將民法第1085條所賦予之懲戒權(為權限而非權利)授權教師代為行使之見解,已被摒棄,所以即使父母同意教師可以體罰學生,也並不合法。 換句話說,即使是父母出具同意書,授權教師得體罰學生,但是教師仍然無法免除其行政或法律責任。即使是家長的同意亦不能違反教育部的行政規定,教師仍必須受到行政上的處分。 校園法律 教師法第17條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 教育基本法第8條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 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 心之侵害。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那些情狀,才能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處罰學生的正當法律程序?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15) 【陳述】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抗辯】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說明】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學生申訴】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 43)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學校應設置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學生申訴】學生申訴之提起( §44)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學生申訴】申訴案件之處理(§45)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前項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學生申訴】申訴評議之執行( § 46)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教師申援】學校協助處理紛爭( § 47)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結語 老師要保護自己,才能夠照顧別人。 攻人之惡,毋太嚴,要思其堪受 教人之善,毋太高,當使其可從 放下鞭子,或許會更寬廣。 敬請指教:0916805517 liaosan@.tw 報告完畢 請多指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名詞定義(1/2) 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管教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名詞定義(2/2)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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