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捲入裝置法規增修訂說明會-車輛安全審驗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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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捲入裝置法規增修訂說明會-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防止捲入裝置法規增修訂說明 一、法源: 依交通部100年2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012422號函發布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七點「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 」,自100年7月1日起,新型式之N2、N3、O2、O3、O4類車輛及102年1月1日起,各型式之N2、N3、O2、O3、O4類車輛,其「防捲入裝置前後端與輪胎之間距」、「防捲入裝置外側表面」及「防捲入裝置末端彎曲半徑」應符合規定。 二、法規修正前與修正後之差異說明: 修正前 修正後 3.4 平面部分(不含彎角)前端與其相切於前方車輪輪胎最後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四十公分,惟半拖車左右兩側防止捲入裝置(含彎角)前端應延伸至輔助腳架後緣齊。平面部分(不含彎角)後端與其相切於裝置後方車輪輪胎最前部分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條文3.4之圖例 條文3.4之圖例 圖例1-1前、後端與其前、後方車輪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 圖例1-2前、後端與其輔助腳架、後方車輪之橫向垂直面間距離 3.5 可由連續之水平面、一根以上之水平欄杆或是由平面及欄杆之組合而成,且應以連續性之型式為主,惟其相連部間若有橫向間隙應不大於二.五公分;欄杆間之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十公分,且欄杆或平面本身斷面高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分。 條文3.5之圖例 ※關於設置連續橫向平面之說明,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圖2-1外側表面之縱向部件距地高於90公分至110公分範圍內,其連續橫向平面設置示意圖。 3.6 前後邊緣末端彎曲半徑不得小於0.二五公分。 條文3.6之圖例 圖3-1前後邊緣末端彎曲半徑示意圖 防捲入裝置圖例 圖3-2前後邊緣末端應增加縱向連接部件固定示意圖 三、注意事項: (一)屬10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之既有型式合格證明登載車型,車安中心已發文建議交通部,希望考量可於車輛辦理新登檢領照時由公路監理機關逐車確認其符合性,不需再辦理該合格證明補測作業,惟此部份仍須待交通部核定,待交通部核定後再另行通知。另依100年第4次安審疑義會議結論,於101年實施檢附完成車照片前,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屬已核發之完成車尺寸圖得為示意圖。 (二)屬新型式符合100年7月1日實施規定之合格證明,車安中心將資訊揭露於網站(.tw/ ContentDetail.aspx? mid=Examinecid=2stype=nullcattype=nullPage=2),供公路監理機關查閱。 (三)自即日起,如車輛各部規格符合合格證明登載規格者,申請者得以新版之防止捲入裝置辦理登檢領照。 (四)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於100年第5次安審疑義會議表示將主動協助配合輔導車身打造廠,於車輛辦理新登檢領照時,盡量提早符合新版防止捲入裝置之規定。 ≦40cm ≦40cm ≦30cm ≦30cm ≦30cm ≦20cm ≧2.5cm ≦2.5cm 外側表面之縱向部件 ≦90cm ≧110cm R≧0.25cm R≧0.25cm R≧0.25cm R≧0.25cm 2.5cm ≦ R ≦ 10cm R R R R 縱向連接部件 防止捲入裝置外側表面 縱向連接部件 防止捲入裝置外側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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