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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 代履行 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执行罚 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强制执行持续不断的金钱给付,迫使相对人履行作为义务的方法。 (一)裁量阶次划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查封、扣押: (一)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予以查封、扣押; (二)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报告的应予以查封、扣押; (三)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的应予以查封、扣押; (四)对因不符合登记备案要求而不予抽样的进口药品(药材)应予以查封、扣押; (五)对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应予以查封、扣押; (六)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或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予以查封、扣押;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及场所应予以查封、扣押。 第八条 本规则第七条所列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予以查封、扣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一)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证据材料,或者有关场所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不予查封: 第八条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不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条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或者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予以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 第十一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资料限于涉案的物品或者资料,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或者资料;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移送司法机关 ①应当将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资料一并移送; ②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在案件移送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③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格式 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物品或者资料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五)期限规定 (七)查封、扣押的解除 (一)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第十六条)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第十八条) (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四)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资料与违法行为无关; (五)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六)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七)查处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需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八)重新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催告的要求 书面形式履行催告: 载明义务期限; 载明义务方式; 载明金额和给付方式; 载明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送达的形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三、相对人的救济 陈述、申辩权;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要求赔偿权。 四、监督 自我复查; 监察机构监察; 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 归档 第三十六条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小结 本规则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情形: 第十六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延期查封、扣押) 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的期间) 第二十六条(书面催告) 当事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 书面形式履行催告 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履行 裁定不予受理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五日内 法院5日内受理 符合条件书面审查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 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 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裁定 裁定执行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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