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纺织品使用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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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装基础标准 第一节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服装使用说明 第二节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5296.4-1998 3、定义 纺织品: 服装: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耐久性标签: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5.2.1和5.2.2规定的一个名称。 5.3 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 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 洗涤方法1]  1)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 5.5.1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5.5.3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6 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 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 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 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 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4 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7.5 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7.3 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 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3.2 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7.3.2.1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7.3.2.2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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