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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 1、妇女同女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2、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女童工。 三、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1、同等劳动应领取同等报酬 2、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基本工资 四、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的,增加产假15天。 4、哺乳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二节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 一)、就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就业的权利。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未成年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四)、休息休假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未成年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的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九)、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合法方式参与民主管理权利;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三、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案例1 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某,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7月7日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直到8月底才开始上班。上班后,单位以陈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 700元。陈某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单位里女工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补发所扣工资。 分析: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为什么? 本案中,1、用人单位的诸多做法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本案中,该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 3、《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0元。由于其理由是违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谢谢各位同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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