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ppt

  1. 1、本文档共3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五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民事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本人(即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本人签订合同或为其他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由本人承担。 代理关系中涉及两个合同和三种关系 两个合同:1.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 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与相对人签订的 合同(该合同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三种关系: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3. 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二、代理的种类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按不同标准对代理分类,归纳起来,代理主要有以下类型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权的产生 (二)代理关系的内容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当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工作。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为民事行为。 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代理人不得私下从第三人处收取好处。 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披露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信息,以便被代理人有效地决定是否与该客户签订合同。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签合同,也不得在同一交易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代理合同允许或被代理人同意签订这样的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 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委托人应当按代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代理人支付佣金,所以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佣金支付的细节。 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产生的费用。 被代理人是否应当偿还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义务中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是,如果代理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表示应当偿还这种费用,则该费用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 必须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账册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规定的被代理人的强制性义务,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作相反的约定。 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按代理的基本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由被代理人负责,所以代理人通常不需要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则除非本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追认,其责任当然由行为人自己向第三人承担,承担这种责任的方式通常是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例如,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人撤回授权等。 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例如,代理事项已经完成、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作为委托人的法人破产等。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是指国际货运代理在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国际货运代理在因业务经营行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其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以委托人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不包括代理人,因此,国际货运代理在履行代理业务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委托人负责,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际货运代理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在非因紧急情形而事先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又未被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以自己名义行为时所处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链接:案件聚焦 (三)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委托事宜的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直接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宜,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利用自己或不具备法人资

文档评论(0)

光光文挡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