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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人风险防范 5、正确处理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公开公正,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三款: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宁日作出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十、管理人风险防范 6、追究管理人责任制度的相关程序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三条 十、管理人风险防范 我的观点: (1)管理人责任案件中,应以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为被告; (2)管理人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不宜直接起诉管理人,只可起诉债务人时,将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3)管理人侵害债务人权益的,受到利益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中介机构; (4)在管理人职务行为损害相关主体利益的,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1、无法清算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1)无法清算的认定问题 部分账册灭失构不构成; 部分财产灭失构不构成; 部分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查清构不构成? 【我的观点】 (1)应当区分情节、程度以及是否有替代性措施等方面,有区别对待; (2)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认定无法清算; (3)对于情节不严重的,建议采取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2)清偿责任对外是连带还是按份? “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的责任主体,对外部的责任承担,各主体系连带责任;对内部责任分担,各主体系按份责任。”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89页。 【我的观点】 在实务中可能造成一些小股东承担过重责任的情况,对该规则似应予以完善。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3)股东能否以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十一、破产程序终结有关问题 (4)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案例】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诉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债务人企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应自司法解释出台之日知道自己有权主张股东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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