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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书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放弃听证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书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三)处罚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即所谓的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强调说理式决定书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强调说理式决定书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五、一般程序的处罚决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处理一般指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 行政处罚的审批问题,市局是主要负责人审查。 六、送达(《程序规定》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一般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该种方式一般不采用。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六、送达(《程序规定》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公告送达 六、送达(《程序规定》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 (一)收缴罚没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七、执行与结案(《程序规定》第四十九至五十六条) 注:该审批表为总局模板,除立案审批表、移送审批表、撤案审批表、处罚决定审批表外均可通用。 七、执行与结案(《程序规定》第四十九至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 强调结案问题,对案件本身,结案是指的行政处罚全面履行(主动履行和被动执行),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才视为结案。 七、执行与结案(《程序规定》第四十九至五十六条) (二)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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