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物权法》与商业银行经营 主讲:韩欣 2007年5月.长春 前 言 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是确认财产、保护财产、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涉及的财产权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泛,其中部分条款规定,特别是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务院有关文件、部委规章并不相同,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 内 容 提 要 第二部分 《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其 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评析 第三部分 学习和运用《物权法》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 第四部分 应对《物权法》新规定的几点建议 第一部分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的效力及适用 一、《担保法》的效力与适用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适用原则 正确认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第一,《担保法》关于保证和定金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规定继续适用,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的部分规定在不动产登记法颁布实施前有效。 第三,《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其他规定不再适用,担保物权均直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担保法》总则部分和附则部分的规定仍然有效。 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与适用 第一,部分条文继续有效。 第二,部分条文因与《物权法》规定冲突而无效。 第三,部分条文因与《物权法》规定重合而无意义。 三、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 《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中存在着大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的规定”等表述。 第二部分 《物权法》有关规定及其对商业 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评析 一、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评析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创设;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法律效力。 凡符合法律(含经法律特别授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担保物权,可认定为法定。 影响 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开展信贷等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担保物权存在法律瑕疵而危及自身金融债权的安全。 注意:(1)对法律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银行应当充分运用;(2)对法律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银行不应接受;(3)对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利,因涉及其法律效力和风险控制等问题,银行应谨慎对待。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规则 《物权法》出台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散见于相关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物权法》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问题,确立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等以前没有的登记制度,弥补了以往法律制度中的缺陷。 (一)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析 规定不动产登记生效,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体现,针对的主要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的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三是《物权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等。 影响 注意:(1)银行在购建营业和办公用房以及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时,必须遵循《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权属的合法有效性。(2)银行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时,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和第31条关于依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物权变更时,物权的效力和登记等有关规定。 (二)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