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史 第七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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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组织: ⑴西藏设立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和朵甘行都指挥使司。委派藏族僧侣担任。 ⑵东北地区设辽东都指挥使司和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主要官员从内地选派。 ⑶西北地区设哈密卫。以少数民族首领充任,统治今新疆等地。 ⑷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 一、行政决策及其方式 1、会议制度: 明初主要是内廷会议,后来是内阁会议。 朝廷之外还有部议和专家研议。 2、票拟、批红 部院题请、内阁票拟、司礼监批红构成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设内阁大学士—宣德,条旨—正统初年,票拟 司礼监:是宫中的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 它以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权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并且司礼监宦官参加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书决策机构的一部分。 皇帝在票拟批红决策系统中的作用: 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折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 后来,宦官弄权,司礼监秉笔太监取代皇帝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的最贴近的助手。 3、封驳制度 内阁和六科的封驳权: 内阁除有票拟权,还有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 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明会典》对行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记载 (一)都察院和六科 两大系统:1、都察院;2、六科。 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 1、都察院(明代撤销御史台,把台、殿、察三院合一)。有纠察百官、考核官吏、参与会审等权力。 2、都察院基层官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基本手段是照刷文卷,即清理公务文书。 3、六科是在六部地位提高后为加强对六部官员的监察则设置的,直辖于皇帝,主管稽察六部事务,同时掌规谏、封驳诸事。 (二)地方监察系统 地方监察的三种形式: 1、督抚对地方的监察;督抚是从都御史出巡制度发展而来。出巡地方的中央大员称巡抚或总督,巡抚或总督是以中央最高官员的身份巡查地方,故权力很大,甚至有便宜行事的特权。多兼民政和军政 2、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明的监察御史,除对中央各部门及其官员实施监督外,更主要的职能是采取分道巡按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监督,称为巡按制度;分十三个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署。 3、是各省提刑按察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专掌本省司法、监察事务。其履行监察职能的方式是分巡所属区域:一是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某一项政务进行,二是在省内分地区巡察。主管司法、兼管按劾、纠察诸事。 (三)对官员管理的监控 明朝监察官员全面参与官吏的人事管理,使官吏制度的实行状况处于监察机构的全面监督之下。 选拔官员:考试中、试卷事宜皆有监察御史出席; 任用:官员赴任要先到吏科报到; 考核: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 (四)特务系统 明朝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人民进行秘密侦察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西厂,合称厂卫。 厂卫由皇帝的亲信人物和心腹宦官掌管,不隶属于任何监察、司法机构,是皇帝监视大臣和人民的私人工具。 明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1、机构的重叠,地方监察体系中存在三套系统,致使钦差大臣满天飞; 2、职权的混乱,造成互相牵制,以致出现明中期后科道官员把持朝政的弊端; 3、皇权无限膨胀使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失去保障,厂卫机构和廷杖制度使监察官员望而生畏。 因此,这样的监察制度不可能长久。 一、官员的选拔、任用和回避: (一)官员的选拔 1、荐举。洪武年间最主要的入仕途经。 2、学校。洪武年间的重要入仕途经。官员子弟和民间学业优异者可入国子监学习。可直接做官。 3、科举。 A、明代选官制度中的最主要的入仕途经。 B、科举考试的级别: 考试依四书五经的命题,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实行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制度。 院试(府城考试,考中者称生员,秀才或相公)、 乡试(每三年一次,在二京或省城考试,考中者称举人)会试不中也可被授予官职。 会试(京城,礼部主持,考中者称贡士)、 殿试(奉天殿,皇帝主持,考中者称进士)。 殿试后分三甲出榜,皆称进士。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依次状元、榜眼、探花; 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 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 一甲即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学习三年后授职。 4、其他选拔途径: 承荫制度: 由吏而官:经三次(任职9年)考核合格后可参加考试 (二)官员的任用: 吏部文选司负责官员铨选。 任期届满的也由吏部负责官员的升迁调转。 掣签法: 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所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抓阄。这种方式貌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三)回避制度: 明代实行回避制度,分为: 1、地区回避,指行政官员不能在家乡所在地做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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