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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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4、资本主义社会继承制度 *取消身份继承,专行财产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行,遗嘱继承被各国法律承认,并成为主要的继承方式; *废除长子或幼子单一继承制,死者子女依法均获得遗产平等继承权; *实行自愿继承,取消强制继承; *立法上承认配偶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地位有所改善。 5、社会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三、继承的概念与种类 1、继承的概念: 广义继承: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继受。(包括身份与财产) 狭义继承: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不包括身份) 现代继承概念中的继承即财产继承。是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2、继承的特征: ①继承关系的发生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以被继承人死亡为继承发生的必要法律事实。 ②继承的主体范围原则上限制于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自然人,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③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近现代法上的继承是继承人承接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④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 ⑤财产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无偿取得遗产所有权。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3、继承的种类 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②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 ③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独占继承) ④有限责任继承与无限责任继承 ⑤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 ⑥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继承的依据(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继承法概述 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2、继承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二、继承人 1、概念: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2、继承人的种类: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推定继承人和应招继承人。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 3、继承人的继承能力——继承人资格 *继承能力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能力如何? 4、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或税款; *履行遗产酌给义务; *管理和分割遗产。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 三、继承权 1、继承权的概念: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分为——期待继承权与既得继承权。 继承权是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 特征: ①继承权为财产权; ②继承权的确定以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③继承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 第二节 继承法律关系 2、继承权的发生根据 ①婚姻关系是确定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②血缘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③继子女与继父母、继兄弟姐妹、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间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基于法律规定与传统习惯确立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 3、继承权的丧失 4、继承权的放弃 5、继承权的恢复 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范围 1、法定继承的概念 2、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 3、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规则 2、转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男女平等。 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一条 ) 代位继承人: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的范围: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女婿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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