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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 概述 1.1 合同效力的概念 对合同的评价 1.1.1 合同的生效与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 1.1.2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问题3-1 1.2 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1.2.1 概念 1.2.2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1.2.3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及效力 问题3-1续1 问题3-1续2 1.3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案例3-1 案例3-2 案例3-2续1 案例3-2续2 合同中不可约定的几类条件 案例3-3 案例3-3 相关规定1 案例3-3 相关规定2 案例3-3 相关规定3 案例3-3 相关规定4 3 合同的效力待定 3.1 概念 3.2 当事人资格瑕疵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3 无权代理合同 3.3.1 无权代理合同的概念 3.3.2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3.4 无处分权合同 案例3-4 案例3-5 4 合同的无效 4.1 概念 4.2 无效合同的认定 案例3-6 案例3-6问题 案例3-7 案例3-7问题 案例3-7相关规定1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1/2 《司法解释》有关规定-3/5 5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5.1 概念和特征 相关规定 5.2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重大误解 欺诈与胁迫 乘人之危 案例3-9 5.3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5.3.1 撤销权的消灭 案例3-9续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5.3.2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关规定 常见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思考3-10 案例思考3-11 作业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合同包括: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的权利。 ——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1)经被代理人追认。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对其权限不知晓的情况; 2)相对人对其权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概念: ——无处分权:指对他人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该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与“无权代理”之间的区别: 无处分权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经过权利人本人追认。 ——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06年11月武先生花6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约定,武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就入住了。之后多次催促原房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原房主找借口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办理。 2008年1月,原房主找到武先生说,她当时与武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认为当时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武先生后多方了解才得知,房主在2007年10月已办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因为房子大幅升值,所以不愿意按照原价格出售。 1998年,李先生等二十七名原告购买了由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新康园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1999年7月9日,包括李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于1999年前后入住。 2006年初,李先生等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因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查封冻结。后原告与其他业主前往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方知是恒泰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李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屋是恒泰公司开发又没办理产权证,被误认为是恒泰公司的财产。李先生等二十七名业主将恒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购买的新康园小区房屋所有权并判令恒泰公司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 4.1 概念 4.2 无效合同的认定 ——无效合同: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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