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津大学宪法课件-迁徙自由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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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一节 人身性权利 一、生命(健康)权 二、迁徙自由权 三、隐私权 孙志刚事件(2003年) /view/5799464.htm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年5月23日,5位著名法学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则,废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不复存在。 思考:我们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吗? 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节 人身性权利 二、迁徙自由权 (一)内涵与本质 (二)我们为什么需要迁徙自由权 (三)世界范围内的迁徙自由权 (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 二、迁徙自由权 (一)迁徙自由权的内涵与本质 广义: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 狭义:在国籍所属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 迁徙自由权的本质:迁徙者能得到与迁入地居民同等的权利。 二、迁徙自由权 (二)我们为什么需要迁徙自由权? 1、迁徙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体现 2、迁徙自由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3、迁徙自由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4、迁徙自由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迁徙自由权 (三)世界范围内的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最早确立于1215年的英国《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2条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 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其第1篇第2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 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对居住和迁徙自由作了直接或间接规定。 二、迁徙自由权 (三)世界范围内的迁徙自由权 二战后,居住和迁徙自由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迁徙自由权 (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 1、历史及现状 古代—— 迁徙主要表现为官方的惩罚手段或是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的难民流动 近现代(1949年前)—— 最早承认迁徙自由的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第二章第6条第6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均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中国共产党1941年也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 二、迁徙自由权 (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 1、历史及现状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变革—— /view/138962.htm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自由迁徙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宪法第90条第2款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二、迁徙自由权 (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 1、历史及现状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变革—— 第二阶段,1958~1978 年,严格控制期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其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自此,户籍管理制度成为对迁徙自由的主要限制。与此相对应,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也随之建立。 1975年宪法取消了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二、迁徙自由权 (四)我国的迁徙自由权 1、历史及现状 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变革——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目前,户籍制度仍与多种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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