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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管理法制 核心问题: 理解应急法制的概念、特点、属性和原则 国外应急管理法制的启示 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政府应急管理法概述 一、政府应急管理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政府应急管理法的概念 是有关政府应急管理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政府应急管理法的特点 1.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2.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3. 调整方法的综合型 4. 调整内容的倾向性——“平等下的不对等” 二、政府应急管理法的属性 (一)应急法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途径之一 (二)应急法制是常态法制与非常态法制的结合 (三)应急法制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三、政府应急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原则 (二)权力优先原则: 司法立法部门的让步 公民权利的让步 先行使后追认 简化程序 (三)人权保障原则 保护基本人权 依法限制公民权利 特别保护几项重要权利 (四)比例原则 (五)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六)政府主导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 事前:政府和公众同等重要 事中、事后:政府主导,公众配合 (七)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节 国外政府应急管理法制状况 国外政府应急管理法制状况 国外政府应急管理法制对中国的启示 一、美国政府应急管理法制 (一)《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 (二)《国家紧急状态法》 总统有权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但也限制了总统紧急权力的滥用 (三)《国土安全法》 布什 :“基于恐怖分子攻击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及国防部,以及美国持续与立即受到进一步攻击的威胁,全国危机状态已存在,现在,我乔治布什,作为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宣布自2001年9月11日期全国进入危机状态。”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急法律专门化、体系化 (二)应急机构人员专业化 (三)应急体系多元化、网络化 (四)应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五)应急机制多样化 (六)民间力量广泛参与 (七)危机防范演练经常化 第三节 我国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一、现行应急管理法的构成 二、我国应急管理法制的成就及问题 三、我国应急管理法制的完善 (一)应急管理单行法 1. 一事一法 2. 一阶段一法 3. 一事一阶段一法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 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17部 事故灾难类法律法规39部 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11部 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律法规37部 (二)应急管理的基本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适用于各类普通突发事件全过程的应急管理基本法。 “兜底”性 “龙头”法 进入紧急状态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 (2)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采取特别措施。 (3)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三)应急管理相关法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法》、《道理交通安全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四)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 一是,有关共同应对某类突发事件的条约和协定。 二是,国际人权公约中对禁忌状态下人权克减的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五)应急管理预案 2010年国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总数已达115件,应对各类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基本实现有案可依; 所有省、市级政府和98.8%的县级政府编制了总体应急预案,全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多大240万件 (六)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了战争状态和戒严制度 2003年12月22日,对外公布的中共中央修宪建议中提出了“紧急状态”的制宪问题。 2004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定了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 中国修宪确定的紧急状态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明确了紧急状态的范围 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 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 二、我国应急管理法制的成就及问题 (一)成就 法律、法规、预案、基本法 (二)问题 1. 部分单行法不全 2. 可操作性不强 3. 规范执行不到位 4.法制实施环境有待改善 5. 要清理规范 各国关于“宪法和部分法律的效力、行政紧急权的行使和规制 ”的几种模式: 1. 对宪法规范的全部否定 《阿尔及利亚宪法》 2. 对宪法条文的基本否定 《尼泊尔王国宪法》 3. 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2008年南方冰冻雪灾 电力中断、交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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