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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位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1、办法颁布的目的和意义:根本在于知道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弥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 2、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关于适用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大中小学都适用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课 程 教师职业素养与能力 第十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1.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基本概述 2.了解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3.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4.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 【评价目标】 【考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救济途径;教师权利和义务;学生合法权利保护。 【学习要求】 1.识记:(1)教师权利;(2)教师义务; 2.理解:(1)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2)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3.应用:(1)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实际问题。 复习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 一、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 、教育法律 (1)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条) (2)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 3、教育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①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 4、教育规章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①地方性教育规章; ②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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