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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史 壹 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贰 叁 肆 战后南京政府的行政管理 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行政官员的管理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一、战后初期的行政体制与国民政府改组 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行政体制与抗日战争期间基本相同,仍然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直到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中央行政体制才有较大的变动。 (一)中央政治委员会的恢复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决议,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恢复中央政治委员会。 中央政治委员会是国民党对于政治最高指导机关,掌理政纲政策的实施计划、重要政治问题的处理方正及重要干部决定等事宜,为加强对地方行政事务的控制,中政会在地方省级舍友秘密性的政治委员会。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一、战后初期的行政体制与国民政府改组 (二)国民政府的改组 1946年11月制宪国大后,在恢复中政会的同时,依据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又对国民政府进行了改组。1947年4月17日重新修订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公布。18日,公布国民政府委员会名单和五院院长人选,并宣布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不做变动,任期到行宪国大选出新总统到职为止。23日,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它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有三点不同: 第一,扩大国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吸纳部分国民党以外的人事参加。 第三,试行行政院负责制。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二、行宪国大后的中央行政体制 (一)设立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群里机关,由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其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 (二)设立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统率全国陆海空军(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3)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4)宣布戒严(5)行使大赦特赦、特赦(6)任免文武官(7)授予荣典(8)国家遇有天灾人祸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发布紧急命令之权(9)解决院与院之争执问题。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一代国民政府。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二、行宪国大后的中央行政体制 (三)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若干人。 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大体如下: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行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长咨询之权;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的重要决策不赞成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行政院对于立法院的决议,经总统核准,可移请立法院复议。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五院的性质、职权和机构设置:“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五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以前的有所变化。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立法院: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及条约等其他事项;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的立法权仍掌握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上;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院: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的重新划分 为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不清的问题,1947年元旦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有中央立法并执行的事项有:外交、军事、法律、司法制度、航空、国道、航政、邮政、电报、中央财政及国税;国税与省税,县税的划分;国营经济事业;币制及国家银行;度量衡;国际贸易政策;涉外财经经济事项等。 由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省、县执行的事项。 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交县执行的事项。 县立法并执行的事项。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变化 二、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实施后,按照地方自治的精神,又对地方行政体制做了如下调整:召开省民代表大会,依据各省自治通则,制定省自治法,选举省议会议长和省长。原省参议会改为省议会,作为省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省行政机关仍为省政府,设省长一人,由省民大会选举,综理全省行政事务。省政府所属机构基本如前。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一、行政决策的两个阶段 (一)行宪前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 1947年国民政府改组后,撤销国防最高委员会,重设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作为行政决策的发源机关。另外,通过改组国民政府委员会并扩大其职权,使之成为国民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关。 三、行政运行与行政监督 一、行政决策的两个阶段 (二)行宪后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 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后,由于整个政治体制的变化,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1.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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