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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有责性 一、责任及其本质 (一)责任的概念 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 (二)责任的本质 1、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所以应 受到伦理上的非难。 社会责任论认为责任是指对社会有危险的人, 被社会科处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上的 地位。 二者的区别是如何认识无责任能力人的责任。 前者认为无责任,后者则相反。 2、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 行为责任论认为责任非难的基础是各个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意思。又称个别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 性格责任论认为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 人格责任论认为具有主体性的行为人的人格是责任的基础。认为犯罪行为是责任的第一次基础,人格形成是第二次责任的基础。即人格责任不仅有正常的意思活动所形成的行为责任,而且有影响意思活动的潜在的人格体系形成的责任。责任有由素质与环境宿命地形成的部分与行为人有责任形成的部分。解释对常习犯从重。 3、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包括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等心理要素。 规范责任论从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认为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具有期待可能性。 意志自由论、意志决定论、缓和的决定论 其一,主体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其二,外界的压力没有达到阻止其意志决定的程度。一方面被决定,另一方面又主体性地作出决定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所谓责任就是对非因外部力量、内部异常状态,而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加以非难。 二、责任的要素 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违法性的意识。 责任包括哪些要素的不同观点 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责任能力 辨别与控制行为的能力。 是责任的前提还是责任要素不无争论:责任能力有程度上的差别,影响非难可能性的强弱。 旧派认为责任能力是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 新派认为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能力。责任能力不是故意过失的前提,没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有罪过。 (二)故意 1、犯罪故意的三种学说 (1)认识说:亦称预见说或观念说,认为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 (2)希望说:又称意志说或意欲说,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仅有认识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 (3)容认说:认为犯罪故意的成立,仅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必须是希望结果发生,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故意。 2、错误与故意 (1)具体的事实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2)抽象的事实错误(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 法定符合说(阻却故意)、抽象符合说 3、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与故意 不要说: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采取不要说,如 果认识错误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则无责任。 必要说:如何解释常习犯、激情犯、确信犯的责任 可能性说:不要求现实的违法性意识,但只作为故 意的要素是有问题的。因为过失犯罪对行为通常是故 意而为,而违法性首先是行为无价值,如果故意有违 法性意识的问题,过失犯罪同样有。 责任说(必要):罪过不是责任要素,违法性意识 不是故意的要素,而是责任的要素。 (三)过失 1、过失的理论 过失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态度。 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 (1)旧过失论 违反预见义务的行为。 注意能力的标准:客观说与主观说。 (2)新过失论 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危害结果发生不一定是违反结果避免义务。 被允许的危险:危险的活动在一定范围内被允许。应采取必要的预防危险的措施。 依赖原则:依赖他人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的行为的情况下,他人的不适当的行为与自己的适当行为相结合发生危害结果时,不承担过失责任。 新过失论使得危害结果即便发生也可能不处罚,从而限制了处罚过失的范围。 (3)危惧感说(不安感说或新新过失论) 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 仍以结果回避义务为中心,提出了高度的结果回避义务。 针对重大的污染、药品、食品等安全事故。 (四)期待可能性 (1)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2)期待可能性的性质 缺乏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一种刑法规定的阻却责任事由的理论基础。 既存在有无也存在大小的问题。 (3)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是责任的例外要素或者消极的要素。 对减轻责任无法说明。 (4)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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