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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doc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犯罪之论述 内容摘要: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由于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和束缚,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 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2)“一体化说”;(3)“双重性说”。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因此,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 ? 单位犯罪在1979年《刑法》中几乎没有规定,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却有许多犯罪涉及到单位犯罪,罪名多达120个,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且常常会遇到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之争。因此,对单位犯罪之探讨尤为重要。笔者试从单位犯罪主体及自然人的责任做如下探讨。 一、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上的分歧。 单位犯罪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才滋生、出现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出现蔓延态势。综观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论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理论:第一,“一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一个,即实施犯罪的单位,而不包括单位内部的成员。第二,“二元论”,即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止一个,而是两个:单位及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成员。在“二元论”内部,关于两个主体之间是何关系,又分为 三种不同的观点:(1)“系统整体与系统要素说”。何秉松教授由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出发,提出“在法人犯罪中,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是系统构成要素与系统整体的关系。(2)“一体化说”,该说认为“法人 与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在法人犯罪中是一个犯罪主体。法人犯罪主体是由法人团体和作为法人团体构成要素的有关人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法人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法人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现的关系。:即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将犯罪法人化;而法人组织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来实施犯罪。法人和有关自然人在法人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该说虽然在最后归结为“一个犯罪主体和一个刑事责任主体,”但这是一种回避矛盾的观点其本质仍是主张“二元论”的。(3)“双重性说”,该说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由法人自身和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组成。法人犯罪主体的这种双重性是互相联系不可分的。法人离开其法人代表或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的意志则不存在;反之,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员离开法人这个组成体,他们的意志则成纯自然人个人的意志,不在具有法人意志的含义。” 笔者赞成二元论中的“系统整体与要素说”,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双重主体,即单位和单位中的部分自然人成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这种双重主体之间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之所以要这样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乃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如果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那么追究单位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就失去了逻辑基础。罪责自负、罪责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近代刑法学建立的基本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刑法理论都无从展开。在单位犯罪中也是这样。如果不认为自然人是单位犯罪中的主体,而又把他们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和刑罚的主体,这显然是与刑法的基本理论相违背的。 第二,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一般是采取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主管人员。这样就形成了自然人必然要承担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的局面。既然自然人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自然人肯定也是犯罪主体。 第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判决也是这样。在对单位确定罪名和判处刑罚后,对其中的自然人主体,也要确定同样的罪名并处以刑罚。既然自然已被确立了罪名,怎么能说他们不是犯罪的主体呢? 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概念和条件 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经济、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即法律认可的社会组织。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未作处明确规定,知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五种形式,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单位形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是并不意味着属于这五种形式的任何单位都符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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