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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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装修未履行手续的法律责任 对于住宅装修,业主或住宅使用人未申报登记擅自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应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 (二)房屋墙体变动问题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第1项、第6条第2项)随意拆除、改造墙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房屋结构布局变动问题 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建设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第2项、第6条)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第1项、第3项) (四)物业公司处罚权问题 1.罚款的性质:行政处罚行为,应由法律规定的部门或有权部门授权的机构来实施; 2.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各省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其本身并没有行政处罚权。 3.业主违法装修,应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第三节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一 、订立装饰装修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查验装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二)写明居室装修施工内容及承包方式 (三)写明工价、付款方式和工期 (四)详细写明有关材料供应的约定内容 (五)质量竣工验收标准应依法定标准 (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 二、装饰装修合同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裁判标准需第三方协助鉴定 (二)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三)装修诉讼不存在双倍赔付 案例9.2 2010年11月,陈某承揽装修业主王某房屋之二楼室内的泥水装修工程,其后,陈某将其中铺贴瓷砖的装修业务交给徐某做,徐某则雇佣山某等人对房屋进行泥水装修。2010年11月8日,山某在铺盖地砖进行放线时,因拉线扯钉致钉子反弹伤到其左眼。后经医院诊治出院,定为十级伤残。 山某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建筑装修工程意义上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关系,陈某作为实际装修施工人,没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于2010年12月就赔偿事宜将徐某、陈某、王某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其伤害承担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普通家居装修合同性质的确定; (二)家居装修单位的资质问题;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确定; (四)山某与徐某、陈某、王某关系之认定。 (一)普通家居装修合同性质的确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or加工承揽合同? 建筑装修工程涉及面广,施工较为庞杂,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资质、项目的报批及合同的履行程序等都做了严格和细致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将其场所内二楼的地面及墙面瓷砖铺贴工作委托给陈某从事,该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不同于单纯提供劳务,也不同于规范性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活动,其工作的实质是一项提供工作成果的加工承揽活动,而非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 (二)家居装修单位的资质问题 一般而言,下列装修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1)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涉及下列行为的: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b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c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d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4)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装修人的装修活动“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确定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为:(1)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令和规定进行建设,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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