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管辖再审事由之探讨探讨研究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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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新民诉法管辖再审事由之探讨   燕华然   提要:新民诉法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了补充与调整,旨在解决近几年来呼声日高的“两难”问题:申诉难与执行难。对新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媒体的主流观点是支持,而学界与实务界则对其中某些条款持批判态度。应当说,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以诉权的形式来确保当事人的合理再审需求,并有效控制申诉泛滥的局面,已经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综观各国立法,新民诉法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为由作为再审理由,开创世界各国立法的先例。新民诉法对管辖再审事由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笔者立足实际,对管辖再审事由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不当之处,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新民诉法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了补充与调整,旨在解决近几年来呼声日高的“两难”问题:申诉难与执行难。对新民诉法,媒体的主流观点采取支持的态度,而学界与实务界对其中某些条款则持批判态度。笔者从事立案工作,对诉讼管辖的实务问题研究较多,故针对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管辖再审事由进行探讨。   以“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笔者参考世界各国立法例,我国新民诉法为首创。每一法律规范都有其立法价值取向,那么,该规范的价值取向是什么?有何意义?法理依据是什么?实务影响有何后果?如何把握其合理限度?诸如此类的深层次问题值得司法实务人员深入思考。   一、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民诉法就管辖问题作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的诉讼管辖。它是一种纵向分工,《民事诉讼法》第18-21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规定。地域管辖,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它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横向分工。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一般地域管辖进行了规定。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不动产提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以及继承遗产等三种情形作了专属规定。专属管辖也具有排他性,它不仅排斥《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而且也排斥其他地域管辖。因而,一旦违反专属管辖致使专属管辖实际上没有专属性,会造成比违反其他管辖的规定更严重的利益损失。   二、诉讼管辖再审事由的域外立法考察   笔者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就民事诉讼管辖再审事由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考察。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再审事由]第一款规定:“再审申请仅能以下列理由提出:(1)如原判决作出后,发现该判决是由对其有利于的一方当事人欺诈所致。(2)如原判决作出后,发现由于一方当事人所为,一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字据被扣留而未提出;(3)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认定或经裁判宣告属于伪造的文件、字据为依据;(4)如发现判决系以其作出后经裁判宣告为伪证的假证明、假证言、假宣誓为依据;”第二款规定:“在所有情况下,仅在提出申请再审人自己无过错,未能在原裁判决定产生既判力以前提出其援用的理由时,再审申请始予受理。”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 [再审之事由]对于已确定的终局判决,在下列情况下以再审的诉讼声明。但当事人已经依据上诉主张其事由时,或明知其事由而不主张时,不在此限。(1)判决法院的组成没有法律的规定时。(2)依据法律不得参与判决的审判官参与裁判时。(3)对法定代理权、诉讼代理权或对于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缺乏必要的授权时。(4)参与裁判的审判官,犯与案件有关职务上的罪行时。(5)依据他人在刑事上应处罚的行为而进行自认或提出可以影响于判决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受到妨碍时。(6)作为判决证据的文书或其他物证,是出于伪造或变造时。(7)以证人、鉴定人、翻译或经宣誓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虚伪陈述,作为判决的证据时。(8)作为判决基础的民事或刑事判决及其他裁判或行政处分,根据其后的裁判或行政处分已经变更时。(9)对于影响于判决的重要事项遗漏判断时。(10)经声明不服的判决,与此前所宣告的确定判决相抵触时。第四百二十一条 [作为裁判基础的裁判再审事由]作为判决基础的裁判,如有前条所定的事由时,对该裁判虽然规定有独立的不服方法,仍得以该事由作为对判决提起再审的理由。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根据新发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根据是:(1)发现申请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的重大情节;(2)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结论、翻译人员故意做不正确的翻译、伪造证据等,导致作出了非法的或没有根据的判决、裁定,而且上述事实由已经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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