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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强、曾祥生——合同解除权制度正当性探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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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强、曾祥生——合同解除权制度正当性探析.doc

合同解除权制度的正当性探析 (武汉大学法学院 430072) 杜晓强 曾祥生( [内容提要]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违反合同义务和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当此种义务违反和不能预见的情形对合同目的产生严重性或根本性影响,有必要赋予当事人以合同解除权。然而,合同解除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其正当性何在,这是合同法理论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约定解除权的效力渊源;法定解除权是法律基于合同正义的要求,给予当事人摆脱已被破坏的合同关系的一种救济手段;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量,解除权制度的构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 正当性 合同自由 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世界各国或地区合同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公认的原则。如果说约定解除权的存在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当然结果,那么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其正当性何在呢?“在法律体系中有一个被称为合同法的部门,其为之努力的,乃是实现由允诺之作成而产生的合理预期。无疑地,这不是激发人们创立合同法的唯一目的,但是可以相信它是主要的基本目的,并且可以相信,对许多现行规则的理解以及对它们的有效性的认定,都要求具有对这一基本目的的强烈意识”。既然如此,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是否是基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难以实现呢?这是研究合同解除权制度之理论基础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解除权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合同法的灵魂与精髓。何谓合同自由原则呢?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在德国,学者们通常将与法律关系相关的行为自由,如订立合同的自由或设立遗嘱的自由等,称为私法自治。即所谓私法自治,是指“各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而所谓订立合同的自由并非仅指订约自由,其具体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由、类型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和方式自由。在英国,阿蒂亚认为合同自由的思想包含着两种密切相关但不尽相同的概念:其一,合同是以相互之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其二,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控制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作为合同自由的当然推论,合同应是神圣的,如果有人违反,即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在美国,学者认为合同自由的概念包含两个要素:订立合同的特权和使合同得以执行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此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似仅限于订立合同的自由,然依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2条、第77条和第93条等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还享有依法选择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内容、变更与解除合同等的自由。正因为如此,我国理论中通说认为合同自由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这是合同自由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享有其他方面的决定自由的前提。(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享有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享有依法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混合合同。(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决定合同的形式。(6)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即对于国内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选择地域管辖。(7)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即对于涉外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的法律。(8)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选择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既然合同自由原则包括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那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自可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亦即约定解除权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形成权相对人事先表示的同意”,或者说约定解除权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合意。进一步而言,合同自由原则是约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是约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当事人的合意是约定解除权的效力渊源,这一点从解除权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在罗马法时期,其早期契约成立仅借助形式,当事人合意在契约中不产生效力。“其效力产生于其形式,而不是产生于该形式所体现的合意;合意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足的”。在此情况下,为了解除债必须采用与设立债时所采的程式相对应的要式,因而当事人仅以解除权即可解除合同也是很难想象的。随着形式主义的弱化,产生了所谓“合意契约”(也称“诺成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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