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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中缺陷及完善.doc
新 疆 大 学
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姓名: 马超
学 号:
所 在 学 院: 新疆大学法学院
专 业显然,我们的法律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没有实现一道惩罚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没有实现法律应有的机能。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在规制食品安全犯罪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肤浅的完善建议。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特别是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本文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缺陷及完善进行研究,在理论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食品安全保护的立法,从而借鉴他国经验来弥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经验不足,有助于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有助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制度保障等。
2、现实意义:
2008 年,全国发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84 起,涉及 101 人。2009年,共148件,违法犯罪人数208人;2010年,发生119 件,涉及人数 162 人。自 2008 年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除此之外,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不容忽视,本文旨在对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一些确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希望借此,可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而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随而发生,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价
一、域外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情况
由于食品是关乎民生大计的问题,随着世界范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解决温饱问题,食品的供应量上已经不存在短缺现象,反而是,食品的质量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及世界组织的广泛关注。随之,对食品安全的研究也成为各相关学科的热门话题。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侧重食品数量安全(food Sedcurity)到侧重食品质量安全的转变过程。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机构举行的世界粮食会议上,将食品安全定义为: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维持健康的生存所必需的足够食物。1983年,FAO前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将食品安全最终目标解释为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这一概念主要强调了一国的食品供给数量能否满足人口的基本需要,并且更关注社会弱势人群(如穷人、妇女和儿童等)的食品可获得性,以避免和减少饥荒和营养不良现象的发生,因而与缓解和消除贫困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题为《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同意语,定义为:“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1996年,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对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别,其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一)食品安全规制主体
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主要有规制机构、企业、用户(消费者)和非政府机构。针对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 May Aung(2004)在研究中表明,所有国家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能够参加培训、决策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系统的发展、调整和实施活动; AndrewFearne,JulieA.Caswell和 Spence Henson(2007)的研究表明:根据各国食品安全形势、食品行业特征、消费者消费行为模式的不同,各国对食品行业的规制模式也有很大差异。Geoffrey podger(2005)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大致形成了两种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立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模式和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代表的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
(二)食品安全规制方法
对于食品安全规制方法, RichardA. Merrin和 JeffreyK. Francer(1999)认为食品安全规制除依靠市场主体建立在维护自身利益基础上的自律来规范外,更要依靠政府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在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制上,发达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本国,且与国际接轨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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