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分析探讨研究分析.docVIP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分析探讨研究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分析探讨研究分析.doc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  汤维建 季桥龙   提要: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意欲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涉诉信访问题的同时,似乎还会引发更多问题。本文通过考察修正案实施后的再审程序运行状况,分析再审纠错程序设计运行的法律原理,从充分节约并整合有限司法资源的视角出发,主张建立检察机关一元化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再审启动模式。   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机制,是立法机关全面估计现有司法资源力量以及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为有可能存在瑕疵而产生再审诉求的民意基础上作出的衡平安排。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关涉再审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直接影响到法律对涉诉信访社会问题调控的效果。从程序的反作用力来看,还关涉普通一审、二审程序的审理效果。本文以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为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关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设置,关涉诉讼程序分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属于国家对现有司法资源适度分配的程序正义范畴。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将再审程序的流程分为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审查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审理两个方面。从再审程序启动运行的目的看,这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实务中也很难将这两类程序截然分离。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程序启动职权分配的法条有五条,占审判监督程序整章的三分之一还多。从实务来看,再审程序启动的职权分配问题,至少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及相关涉诉信访职权部门内部,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   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主要是依据新民事诉讼法以下法条:第17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78条,第181条第(二)款,第18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88条。理论和实务界一般以“三阶结构”来理解和适用整个再审程序的运行。即将原先再审事由的发现这一阶段分为再审事由的提出与审查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又可称为再审事由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分别对应实务操作中的“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事由的审理”。整个民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申请的审查、再审事由的审理、再审案件的审理三个相对独立的正当程序。换言之,整个再审程序的运作可分为对再审事由认识、发现和原诉审理三个阶段:一是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受理再审申请时由法官依职权释明,当事人在申请再审书中应当明确再审事由,无明确再审事由的再审申请不予立案审查;二是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严格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为限进行审理,以查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或在有多项事由情形下部分存在;三是在人民法院认定再审事由存在或部分存在进而裁定进入本案再审后,负责再审审理的法官恪守人民法院认定的再审存在事由范围再次审理本案。   以上“三阶结构”的判断,通常被认为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而言的。但从错误的发现和纠正过程考察,我们很容易觉察到,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这两类再审启动程序也应当被解构为三阶结构模式,只是对再审事由的认识和发现有别于依当事人申请再审模式。[1]换句话说,三阶结构在理论上适用于所有再审启动途径,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法律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尊重和对启动再审程序的高度谨慎。   根据现有法律,对一个可能有瑕疵的生效裁判,如欲启动再审程序可以有多种方式,案件进入再审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也会有多种可能,不难得出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申请再审审查的提级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一律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再审案件启动主体的多元化,除了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的再审之诉模式外,还有第177条第(一)款规定的本院决定再审,以及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或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决定再审,还有第187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抗诉启动再审。三是最终再审案件审理法院的模糊化,考虑到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188条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存在多种解释,在多数情况下,生效裁判作出的法院、上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指定的其他法院等,都有可能实际担当再审案件的审理职能。   从修法后半年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其中一个鲜明的现象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成倍增多,案件审理压力突然加大,但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再审案件数量还没有显著增加,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数量变化未呈放量增长态势。与此对应的是,作为民事案件启动源头的民商事一审立案管辖,已经实施整体性向下级法院转移,目的是更好地发挥上级法院的纠错

文档评论(0)

ygeorcgdw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