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docVIP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沈家本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doc

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 郑定、杨昂 19、20世纪之交的数十年通常被认为是延绵数千年的中国法制发展与转折的关键时期。在这数千年未遇之大变局中,时代选择了沈家本作为修律大臣,成就了修律变法的伟大功业。沈家本其人也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沈家本的研究也自然成为法律史研究中的热点。数十年来,沈家本研究已经蔚为大观,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其中尤以史料方面的研究收获最大。关于沈氏的各种材料、文献不断被发现、整理、出版,沈家本的传记、年谱等也纷纷出版。 史料上的重要收获为进一步深化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术及其法律实践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有些研究受传统的教科书式法律思想研究范式(paradigm)的影响,往往局限于对其著作挑出只言片语加以发挥,既不注重其学术思想的师承源流,也不关注其社会政治背景,最后往往脱离了沈家本所置身的时代,将沈家本描述成了一个孤独的司法英雄和法学天才,似乎天降大任于沈家本,他一人独立(最多加上一个伍廷芳)承担了晚清司法改革的重大历史使命。显然,这与清末法制变革的历史真实相去甚远,也不符合沈家本的真实面目。本文试图引入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Bourdieu)的实践理论及场域、资本、惯习等概念,将研究视域从沈家本本人转移到他置身其中的社会世界(social world)中,主要是晚清的司法场域中。通过研究晚清司法场域对沈家本的作用及沈家本对该司法场域变迁的影响,试图揭示沈家本的法律活动及其法律思想、学术的意义与价值。(注:在研究时段的选择上,笔者选取了1901-1911这11年,即从沈家本升任侍郎起到辛亥革命爆发修律活动结束为止。尽管整个清末司法场域的变迁应该以修律的10年为界限,但由于沈家本担任刑部堂官这一事件本身意味着他对司法场域的变迁发生作用的最重要的权力资本的获得,所以将研究时段的上限定为1901年。) “大事件”和法制变革的符号:学术史和方法论的探讨 传统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特点之一是对大叙事(grandnarrative)的热衷,规模庞大、气势恢弘的历史事件往往被强调再三,并赋予格外重要的意义。清末修律这一重要的法律活动自然不免成为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备受关注的“大事件”(grandevent)。而这一事件中的主角——沈家本,更是相关研究的重中之重。在已有的关于沈家本或者关于清末法制改革的研究中,就事论事或“就人论人”是十分普遍的,难免导致许多事件被孤立,人物被概念化。在为数众多的论文中,沈家本逐渐被想像成为一个法制现代化的象征性符号(symbol),褒之罪之,皆止于其一身。一方面,似乎清末法制变革的功过成败皆可归因于此人;另一方面,似乎沈家本的一生亦是为清末法制变革而生,而前半生全是最后10年主持法制变革的准备阶段。(注:对这一学术倾向,李贵连先生早有察觉:“今天法学界所以要纪念沈家本,法学教育所以不能不讲沈家本,法学研究者所以要研究沈家本,出版社所以要约笔者撰写这本传记,要而言之,皆在沈家本主持了这10年的法律改革(重点号为笔者所加)”。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页。)当论者将沈家本与作为“大事件”的清末法制变革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已经注定了难免陷入目的论的泥淖。(注:李猛指出了这其中的逻辑联系:所谓“大事件”的确认,本身即是以一种人为建构事件等级的历史目的论为支撑的。参见李猛:《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载《国外社会学》1997年第1期。)下面将通过对沈家本研究的学术史回顾,(注:本文主旨不在综述,因此下文引述着重于对沈家本研究的学术方法产生了比较重要影响的论文。至于沈家本研究的综述性文章,20世纪90年代初期之前的可参见高潮,刘斌:《沈家本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张国华主编:《博古通今的法学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可检索中国学术期刊网。)逐步展开一种方法论的反思。 由于沈家本在法学史和法律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1913年沈氏仙逝起,其同僚、下属、弟子就不断有评述其人其学的文字出现,但多属于缅怀纪念性的文字。正式从学术史角度出发,阐述沈氏在法制史上的地位的定论,大约首先由杨鸿烈做出,杨鸿烈盛赞沈家本为“媒介中西两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注:揆诸史料,杨鸿烈之前的论者基本上皆与沈氏有行政、学术上的种种联系,而杨系清华国学院出身,师从梁启超,与沈家本没有直接关系,可见此论应为当时众皆认可之论。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078页)此后学者持论多不出此范围。1949年以后,随着旧法统的终结,加上学术研究或多或少的泛政治化倾向,政治上忠于清廷统治,学术上本于经史之学的沈家本也被视为“封建官僚”与腐儒而被法学界淡忘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才被重新提起。 20世纪7

文档评论(0)

ygeorcgdw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