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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目港无人提货处理.doc

浅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 宁波律师协会网 2009-7-2 10:53:20 浏览次数: 725 浅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 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 钱家骏 [摘要]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大量货柜滞留目的港,长期无人提领。目的港无人提货,多数情况下是货物所有人综合考虑货物的价值、提取货物的成本、未来向合同他方的追偿可能等诸多因素后经权衡利弊所作出的主动选择。为了减少损失,特别是减少承运人遭受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各方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托运人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转让提单、要求承运人退运或者变更收货人、主动弃货等方式予以处理;承运人则可以依法 留置货物、向托运人主张权利、向提单关系中的收货人主张权利等方式予以处理。 关键词:目的港 无人提货 托运人 承运人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国内卖方依约将货物出运后,很多国外买方不再付款赎(提)单或者甚至付款后拒绝提货,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长期无人提领。 “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领,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 针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成因,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根据不同的身份,合理地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为相关人士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提供实务指导。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成因分析 通常情况下,货物抵达目的港将会被收货人及时地提领,这也是承运人能够合理期待的情况。然而,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这一合理期待在现实中却经常落空。究其原因,是由于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很多,存在着外贸代理、国际货物买卖、货运代理、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结算等等多种法律关系,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使整个交易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国际贸易受国际局势和国际市场的影响和冲击,有可能出现令贸易主体各方始料不及而又无从挽回损失的种种复杂情况,尤其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情况下,经济危机的迅速蔓延可能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已经没有上家的订单或已经破产倒闭等等。 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贸易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最具有代表性,是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主要原因,具体包括:虽然托运人仍然控制着提单,但收货人因怀疑货物品质不好或下降、卖方延迟交货、市场下跌等原因拒绝付款赎单;尽管收货人已经通过信用证或TT付款,但经检验发现到港货物已经损坏或变质,遂放弃提货;虽然收货人有时会发布弃货声明,拒绝提货,但更多的是贸易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为货物质量、包装、价款、迟延等原因互相讨价还价,尽可能地为减少自身损失,推诿对到港货物的责任,而不明示拒绝提货或弃货;托运人变更收货人转卖货物,但迟迟找不到新的买方;等等。 2、运输合同纠纷。主要包括:货物迟延发运,已经基本丧失商业价值;承运人存在着不合理绕航,货物滞留中转港时间过长,已经接近或超过保质期遭收货人拒收;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承运人管货不当原因损坏、变质、腐烂,收货人拒收货物;承运人倒签提单等,造成货物损坏、灭失,收货人拒绝提货;还有货物先被错运目的地,再进行改港,造成时间延误,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况。 3、行政限制。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一般都通过征收关税、外汇管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和进口限额等法律、法令,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和限制本国某些重要物资和技术的出口。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导致已经到港货物无法通关,或者由于货物品名不符,无法通关,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提取;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违反规定,没有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或者收货人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海关就不可能查验放行货物进关,收货人自然不可能提取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如海关法上的“无证到货”。 货物所有人放弃货物,多数情况下是综合考虑货物的价值、提取货物的成本、未来向合同他方的追偿可能等诸多因素后经权衡利弊所作出的主动选择。一旦发生长期堆存,货物本身价值降低的同时,附着于货物之上的各项费用与日俱增,很快接近甚至大大超过货物价值。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货物所有人放弃货物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损失,特别是减少承运人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各方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处理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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