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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之刑法上因果关系.doc
犯罪构成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内容摘要】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法实践上,刑法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极其复杂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争论的问题。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直接关系到某些犯罪是否成立,犯罪人是谁,关系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刑法因果关系能否成立的答案则存在于内外因、必然性与偶然性、因果性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对立统一原理,并在刑法实践中得到最终验证。正确的区别及认识它们对于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无论是普通法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都是犯罪构成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从1805年《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中提出因果关系问题以来,各国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直都存在争论。①并且随着法学理论的日趋完善,对刑法因果关系的争论也越发激烈。同时也产生了比较有影响的学说,例如:“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等等。无论采用哪种学说来解释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以“刑法因果关系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为落脚点。那么,具体如何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呢?这还要从刑法因果关系本身谈起。
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一)哲学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的产生及辨证统一关系
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根据哲学关于原因和结果这一对范畴的原理发展而来的。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哲学上的因果观又是在物理因果关系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按照物理学上的解释,经典力学是对宏观低速机械运动的因果关系的抽象和概括。②所谓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在18世纪对经典力学的原理推而广之的基础上产生的一个普遍法则,可以应用于自然界、社会界两个基本领域。按照哲学上的解释,原因和结果是反映事物或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对范畴。在客观事物或现象彼此制约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原因是引起他事物或现象产生,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结果是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因果联系是整个世界最普遍联系的一部分。
根据上述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抽象原理,刑法学上引申了犯罪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原理。在刑法学的因果关系意义上,犯罪的行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危害结果则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或者决定的另一种现象。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在于行为对于客观事物具有特定的,合乎规律的作用力或破坏力,能够引起或者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发展。因此,犯罪行为的作用力或破坏力一旦得到具体的实现,就会在客观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下,对客观事物造成一定的变化或损害,形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刑法根据这一原因关系的基本原理,要求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对其进行惩罚就丧失了基本的事实根据。③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二者具有统一性,刑法因果关系相对于哲学因果关系来说,所研究的范围及其对象更为具体,是在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域内,研究特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但是,无论怎样,它总不能脱离哲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二者是对立的。刑法科学所研究的因果关系,除同哲学及其他科学存在着普遍性以外,还存在着特殊性。他们研究的目的不同:哲学因果关系研究目的主要是揭示事物之间合乎规律的普遍性联系,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谁的行为所引起的,从而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由其研究目的不同而决定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哲学因果关系是以整个世界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链条”来研究它们的前因后果及其发展规律的,而刑法所研究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危害社会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等等。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界定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④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⑤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也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种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关系。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
第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第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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