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国家关系在当代中国互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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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国家关系在当代中国互构.doc

社会与国家关系在当代中国的互构 摘要:本文首先指出,在社会与国家关系中的“社会”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国家”是对社会作出政治安排的权力系统,并对两者互构的法理机制和解释机制,做了简要论述。接着,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对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的法理机制和解释机制的变化和新情况做了分析。指出:如果要实现“权”归于国家,那么就必须确保“利”归于社会。指出:制度性行动与非制度性行动的互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原有的制度性行动规则面临巨大挑战。本文第四部分指出,社会建设主要可以从更加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两个方面调节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关键词:社会、国家、法理机制、解释机制、社会建设   在我国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社会学关于社会转型研究的重大议题,如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与极化现象,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法制化,组织变革与单位制演变,社会信任危机与社会资本流失,社区重建,城市化与非农化,农村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性保障,等等,无不涉及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显然,社会转型本身就是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调整和转变过程。这一过程,在社会互构论看来,就是一种“社会型塑国家、国家也型塑社会”的两者交互建塑过程。正是这一过程,既更新、构建了社会,也更新、构建了国家。这样的过程,在我们看来,既是社会建设--广义的和狭义的社会建设--的过程,也是社会建设发挥自己调节作用的过程。   一、社会、国家及其互构机制   那么,什么是社会、什么是国家?   马克思指出,“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这里的所有者权力与政治权力,分别表现了社会与国家的根本性特征。社会是各个财产所有者的权益的集合体或利益的共同体,国家则是对个人及其群体的权益做出政治性安排的权力系统。我们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社会与作为权力系统的国家,简要地概括为“社会喻于利,国家喻于权”。在社会互构论的视野中,社会与国家是两种相互关联、又互有区别的人类生存共同体,两种具有自主意志的行动体,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整合方式,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配置的方式。   应当说明,在社会与国家“二分框架”中的“社会”,其外延既不是那种与自然界相对、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子系统的广义的“大社会”,也不是那种在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的“三分框架”中的狭义的“小社会”,而是与国家相对而言、既包括市场又包括狭义社会的“中社会”。这里,市场和狭义社会两者也都是权益的集合体或利益的共同体。市场是营利组织毫无疑问是利益的共同体,社会组织尽管是非营利组织,但同样有自己权益,同样可以经营,不过它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为了使做好事的本钱保值增值。这二者同样是在国家这一权力系统的政治安排下进行合法活动的。摆脱国家,“让政府走开”是不可能的。上述二分框架和三分框架并无哪个先进、哪个落后的差异和对立,只是根据所要分析问题的需要,选择那个分析框架更加合适而已。   在明确“社会”和“国家”含义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社会与国家究竟是如何相互契合、相互建构的。在我们看来,这两者的契合和互构主要是通过两个机制--法理机制和解释机制实现的。   (一)社会与国家互构的法理机制   利益共同体与权力系统,或者说“社会喻于利,国家喻于权”,不仅体现了社会与国家的标志性界分,而且蕴含了两者相互胶着、彼此构建的基础。正是在这里,可以引导出利益共同体与权力系统交互构建的法理机制。   一方面,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以法律的名义向社会利益做出承诺,政治权力运用的目的在于达成社会中所有成员的集体利益,因而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社会成员普遍期望实现的。这样的国家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才能获得“众望所归”的合法性权力。而公共意志、“众望所归”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普遍利益认同的形式。这种公共意志既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进行共同参与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国家政治及其权力运作的实践依托。   另一方面,不同的社会主体(如个人、群体、局部社会)总有其特殊利益,并以特殊意志表现出来。符合社会普遍利益的特殊利益,以及与公共意志相一致的特殊意志,才能得到公共认可,才能进入到一种政治安排之中,而被社会的法律秩序体系视为是有效的。就是说,只有得到公共认可的特殊利益及要求才具有合理性,并可能获得合法性。正是这种特殊利益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过程,既确定了社会成员的自由度,也包含了法制规范的强制性。在现实中,特殊利益常常与社会的普遍利益形成矛盾和冲突,个体成员的意志也往往会违背公共意志(这在实质上也违背了其自我的根本利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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