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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劳教.doc

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劳教(强戒)场所HIV感染人员集中管理模式探索 [作者:马立明 点击数:264 更新时间:2011-05-26] 艾滋病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共卫生问题、医疗科学难题和社会焦点话题。劳教(强戒)场所作为艾滋病高危人群密集场所,是艾滋病防治的重点领域和前沿阵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吸毒人员这一易感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的增多,如何筛查确认、隔离管理、教育矫治、医治救助这一特殊人群已成为当前劳教(强戒)场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一、劳教(强戒)场所HIV感染人员管理模式的发展 自1990年首次在云南省劳教所检出HIV感染人员以来,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所相继报告发现了HIV感染人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劳教场所收容人数不断增多,检测确认的HIV感染人员数量也逐年递增,对这类人员的管理方式也适时地发生着变化。 (一)分散管理。早期,由于没有明确要求劳教场所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艾滋病防治工作并未引起高度重视。2002年以后,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有条件的劳教场所逐步开展了艾滋病筛查检测,发现HIV感染人员数量有明显增长,但出于社会治安和防止扩散考虑,未批准此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为了防止他们得自己病情后产生过激行为,只能隐瞒结果将他们分散到各大队与普通劳教人员无差别混合管理。由于管教民警和劳教人员均不知实情,这种管理模式也称“双盲管理”。 (二)相对集中管理。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2006年,司法部和卫生部明确要求监管场所必须对监管人员进行全员艾滋病病毒筛查检测,并将确认者实行相对集中管理。由于当时要求将确认情况告知一线民警,而没有明确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劳教人员,许多劳教场所采取了解教后告知方式,这种管理模式被称为“单盲管理”。 (三)集中管理。2007年,一些省、市劳教场所开始逐步收缩HIV感染人员管理范围,试点开展集中管理。2008年,司法部为切实保障监管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交叉感染事故发生,提出了监管场所必须将HIV感染人员进行集中管理的新要求,并要求各省设立专管区,对确认的感染人员第一时间落实告知并进行集中管理,坚决杜绝交叉感染事件发生,切实保护民警和劳教(强戒)人员安全,这种管理模式也称“告知管理”。 劳教(强戒)场所HIV感染人员收治管理模式的不断演变发展,反映了劳教(强戒)场所职能的拓展延伸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和对这一特殊人群的关怀救治,凸显了我们国家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 二、劳教(强戒)场所HIV感染人员集中管理的重要意义 监管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加强对劳教(强戒)人员的管理符合社会管理创新要求。HIV感染人员作为劳教(强戒)场所的特殊群体,加强对他们的集中管理,是规范执法管理行为、促进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体现。 (一)集中管理是落实国家防艾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对劳教(强戒)场所的HIV感染人员进行集中管理,既符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又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司法部《监狱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等政策文件精神。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明确要求“要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监管人员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这既为劳教(强戒)场所艾滋病防治和集中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保障,又对场所艾滋病防治和集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劳教(强戒)场所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护群众权益责无旁贷,对HIV感染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不仅有利于监测、防范、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也有利于加强对这类人员的宣传教育、关怀照顾和医治护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感恩社会,减少再犯罪和“报复”行为发生。 (二)集中管理是拓展场所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 劳教(强戒)场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劳教(强戒)人员的管理,尤其是HIV感染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管理更是职责所在、形势所需,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吸毒人员这一艾滋病易感人群的增多,劳教(强戒)场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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