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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办法解读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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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产品说明书相关部分 2009年9月15日 市场部 主要内容 总则 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说明书 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 法律责任 配套通知 * * 一、总则 * 新 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电话回访; (五)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 * 新 旧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一、总则(续) * * 新增条目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一、总则(续) * 二、信息材料披露管理(新增) * 条目 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 三、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说明书 * 条目 新 备注 (一)风险提示 1、在封面显著位置提示本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并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旧的: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新增 * * 三、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说明书(续) 条目 新 (三)投资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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