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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三重证据法其在证据法学中应用.doc
《证据科学》2008年第1期符号学的三重证据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
孟华(
一、何谓三重证据法?
“三重证据法”不是一个新鲜的提法。它的渊源可从王国维著名的“二重证据法”说起。
中国向来有“信古”的传统,这里的“古”主要是指汉字书写的古代经典著作。清代经学家章学诚在其《文史通义》开卷便宣称《六经》皆史也。
二重证据法的提出代表了中国学术的一次重大转型,它动摇了传统的“一重证据法
显然易见,王国维所谓的“地下材料”仅仅是指出土文物中的甲金文,仍是指汉字;这反映了王国维仍带有浓厚的书写中心主义的历史观色彩。
为了弥补二重证据法之不足,学术界又提出了“三重证据法”。李学说:听说香港饶宗颐先生写了文章,提出三重证据法,把考古材料又分为两部分。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考古学的发现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字的,一种是没字的。有字的这一类,它所负载的信息当然就更丰富。有字的东西和挖出来的一般东西不大相同,当然也可以作为另外的一类。没有字的东西,对于精神文化的某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李学勤所提到的三重证据法多了一个重要元素,那就是非语言文字性史料。这种“没有字的东西,对于精神文化的某方面,甚至于对古书的研究也很有用叶舒宪以郭沫若等人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对三重证据(民间神话、口头文学、少数民族等的材料)的应用经验,指出了国学现代变革中的意义。法国哲学家德里达也有类似的看法:“事实上,被认为‘没有文字’的民族只是缺乏某种类型的文字而已。”这样,从二重证据法到三重证据法的演进,从符号形态上就是从史学的文字书写中心主义到人类学的书写与其他各类视听符号并重的转型。这是三重证据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意义。
叶舒宪于2006年又提出第四重证据法,即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手段除了上述三类符号之外,还要加上“图像”这一元素:
我将比较文化视野中“物质文化”(material culture)及其图像资料作为人文学研究中的第四重证据,提示其所拥有的证明优势。
叶舒宪在该文中以猫头鹰的形象为中心,分析了它的图像文本和书写文本的差异。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图像文本中猫头鹰的形象是神圣而威严的邪恶、恐怖形象 除了直接来自地下的甲金文材料之外,还有没有足以使考据学刮目相看的材料和旁证途径呢?王国维以后的学者们带着这个问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摸索着、尝试着第三重证据的可行性……。
人类学、历史学或考古学的证据理论的根本出发点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本身。他们共同的方法论特征是,历史或文化事实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逻辑上都优先于证据符号而存在,开辟新的证据符号的目的在于求证背后的事实本身。
其次,上述证据理论还忽略了一个基本的证据手段:口述证据。它在证据法学中属于“言证”或“人证”;此外“言证”也被现代史学界广泛应用于“口述史”的研究:“用口头证据呈现出来的历史,开启了各种新的可能性。”
再次,上述证据理论既然着眼的是证据对象而非证据符号本身,所以就不太关注不同类型的证据符号之间的关联性研究。譬如书证、物证和言证这三类符号的真实关联方式的差异问题,以及这些证据符号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证明的问题等等。
下面我们根据符号学所提出的证据理论,在以下三点不同于上述的“三重证据法”:
其一,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证据作为一个符号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证据事实本身。证据的本质是,它一个符号现象,一种力求建立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真实关联性的一种方式,一种努力消除符号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偏离性的意义生产机制。这就由对证据对象的事实性研究转向了对证据本身的意义性研究。
其二,符号学证据理论认为,人类文化记忆和证实的最基本方式包括“听”(口述证据)、“看”(图像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介于这二者之间的第三状态“写”。“写”或“文字”作为第三手段具有中介性:当它与“看”的图像或物象构成对比项时,它属于“听”的语言符号;当它与口说的语言构成对比项时,文字又属于“看”的图像符号。我们将这三类最基本的证据符号概括为言(语言)、文(文字)、象(图像和物象)。
其三,符号学更关注不同的证据符号间的关联方式的研究,我们叫做证据间性研究,即一种证据符号的性质不仅取决于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真实关联性,而且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符号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最基本类型就是言、文、象综合运用,我们称之为三重证据法。
下面就根据以上三点简要地阐述符号学三重证据法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
(一) 证据的意义性及其分类
证据的意义性是指,证据是一种意义生产机制而非事实的透明载体或对事实的简单复制。
符号学认为,任何事实,历史的、文化的、社会的、自然的,对于人类而言都具有双重性质:第一是无言性。即事实自己不能表述自己,也不能有意义地解释他者。事实的价值和意义只有借助于符号——尤其是语言文字符号才能表明自身。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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