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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祥解.ppt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行政诉讼精神实质的体现,反映了立法者对行政诉讼客观规律及其内在要求的认识。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 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支配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具体如下: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三)行政诉讼的价值与目的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共有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第3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来说,各法院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即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决议时,不受法院内外部的干涉和指使,独立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事实是指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法院需查清的事实主要有: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2)法律应广义理解,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参照规章。 诉讼中,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依法进行。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1)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涉及到对行政权合法性的认定;合议庭组成两种。6条 (2)为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原则。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6、47条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适用于各个阶段。审理公开、宣判公开。6、45条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1)双方平等; (2)但权利义务不相同或不对等。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1)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3)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参与人提供翻译。 8条 6、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方式言辞和书面,贯穿于整个程序。9条 7、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法院审判和执行行为;当事人诉讼行为。10、64条 二、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原则上,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起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前置的情形: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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